为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我市消防现状,市政府决定从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至10月,对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开展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范围: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会)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重点消除的火灾隐患:

  (一)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疏散通道、楼梯以及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以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集体宿舍和医院病房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商场、市场及其他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其他物品遮挡、掩盖的;

  (五)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七)按照规定应设而未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所设系统不能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八)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九)在建筑物周围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正常工作障碍物的;

  (十)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的常闭防火门上未设随时处于关闭状态警示标识和内推闩式疏散门上未设操作方法提示标识的。

  三、凡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场所法人或个体业者要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进行自查自纠,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

  四、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务求实效。

  五、加强专项治理的宣传教育工作。这次专项治理,涉及面宽,时间长,各地要广泛深入地宣传专项治理的意义、目的和解决的重点问题,新闻媒体要跟踪报道专项治理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广大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管理知识、严禁的行为和应尽的消防安全义务,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六、专项治理要遵循“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总结以往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确保专项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专项治理的成果得到巩固和深化。教育、文化、卫生、商业、广电、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具有本系统、本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七、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实施步骤、部门责任、执法要求、监督检查等按省公安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此通告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