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委内各厅局:

  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各级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纲要》精神,充分认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意义

  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反映了政府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国资委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虽然不具有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但同样需要从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纲要》,全面领会和把握《纲要》的精神实质,按照《纲要》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监管,依法办事,学会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指导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能力和水平。

  二、牢牢把握职责定位,全面落实《纲要》提出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理顺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关系,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权限,是《纲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标和基本要求。各级国资委要围绕《纲要》确立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牢牢把握特设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严格定位,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一是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正确处理与政府其他机构、部门的职责定位关系,既坚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又坚持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坚持“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三统一”原则,坚持“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三结合”原则,依法全面充分地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做到出资人主体到位、权利到位、责任到位。三是坚持政企分开,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正确处理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尊重和维护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四是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代表”的原则,正确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出资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监管国有资产的两个积极性,坚持上一级国资委依法对下一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提高依法监管国有资产的能力和水平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即合法行政,这是《纲要》提出的首要要求。各级国资委作为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资委要围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好国有资产监管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和法规起草工作,做到立法决策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相统一,立法进程与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

  各级国资委的各项工作都要纳入法制化轨道,运用法律指导和规范各项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改革工作,把业绩考核、统计评价、产权管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企业改革改组、企业分配管理、监事会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等工作中成熟的做法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体现出来。要根据《纲要》精神,切实坚持合法监管、合理监管、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在起草制定规章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一是规章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不能超越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以及国资委的职责范围;三是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资委不得作出影响企业权益或者增加企业义务的决定;四是规章制定符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进行;五是作出的规定要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六是要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特别是所出资企业的意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企业依法改革发展的前提,也是国资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基础和保障。国资委要加大对企业法制工作指导的力度,努力提高所出资企业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各项法律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形成风险控制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组织学习,切实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政府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资委机关干部要高度重视,把依法办事真正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从根本上转变那些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监管要求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要认真学习贯彻《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按照《纲要》要求,建立学法制度,倡导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风气,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纲要》的贯彻落实,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国资委要认真贯彻落实《纲要》精神,形成全面推进依法履行职责、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环境。要适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新职责、新任务、新要求,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提出依法进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政策措施,对在全面推进依法监管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宣传交流。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从实际工作出发,制定本单位具体制度和措施,依法规范各项监管工作。有非行政性审批职能的单位,要参照《行政许可法》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做到工作程序规范化,审批标准科学化,审批环节透明化。要建立依法行政的监督责任机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特别是所出资企业的监督,依法保护企业对监管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将国有资产监管行为纳入制度化轨道,不断开创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新局面。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