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3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