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做好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也是稳定军心、支持部队建设、密切军地关系、促进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市自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来,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来执行的优待标准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根据《兵役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从2004年起,我市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纳入预算安排,优待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市镇两级财政负担(中央、省属单位人员除外),属市级管辖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由市级财政负担,优待金由市财政核拨到市民政局,由民政局统一发放;属镇级管辖的义务兵,其家属优待金由镇级财政负担,优待金由镇财政所核拨到镇民政社会事务所,由镇民政社会事务所统一发放。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