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确保处置工作按期完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代为处置工作的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北海市积压房地产处置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是北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机构。

  代理中心负责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处置方案拟定、评估委托、拍卖委托、项目转让合同或项目有偿使用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四条 代为处置的停缓建工程项目,应符合《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代为处置采取下列的方式之一进行:

  (一)项目转让:即采用拍卖方式转让项目,由受让人作为业主进行开发建设。

  (二)项目不转让,有偿使用:即在不转让项目的前提下采用拍卖方式确定新投资者,由新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投资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有偿使用。

  第六条 代为处置项目告知程序:

  (一)代理中心向停缓建工程业主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业主下落不明的,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限为15日。

  (二)业主应在收到代为处置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公告期限界满后15日内与代理中心签订代为处置协议;业主逾期未签订代为处置协议或下落不明的,由代理中心代为处置。

  第七条 代为处置项目处置方案确定程序:

  (一)代理中心委托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或虽不符合要求但可改造的,进入本条第二款程序;项目工程被鉴定为危险建筑物且无改造价值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代理中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作为项目处置的底价。

  (三)代理中心拟定停缓建工程项目转让或者有偿使用的具体方案,报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核准。

  第八条 代为处理项目产权转让程序:

  (一)代理中心按照核准的方案委托拍卖企业依法拍卖。

  (二)拍卖成交后3日内由代理中心与买受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

  (三)买受人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代为处置的停缓建项目产权后,应在项目转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处置办报送项目处置方案,并按处置办批复的项目处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第九条 代为处置项目有偿使用办理程序(一)代理中心采用招标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

  (二)投标者向代理中心申报有偿使用计划书。计划书内容包括投资用途、投资预算、资金来源、使用年限、收益回报以及营运管理等。

  (三)代理中心确定新投资者,并与之签订项目有偿使用协议书。

  投标者必须具备投资预算的70%以上资信能力,并具有相应银行资信证明。

  新投资者使用的投资资金和收益的报表,须经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后方可作为核算的依据。

  业主在新投资者有偿使用期限内要求收回产权的,应当与新投资者协商,对新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新投资者同意放弃剩余有偿使用期限的,由业主提出自行处置方案,经代理中心报处置办批准;新投资者不同意放弃剩余有偿使用期限的,业主无权提前收回产权。

  第十条 停缓建工程代为处置后的转让款项或有偿使用费,应当扣除应纳税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后,转交停缓建工程业主。停缓建工程业主拒绝领取或者下落不明的,由代理中心上交市财政设立专户代为保存和管理。

  第十一条 应进行代为处置的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停缓建工程项目,由处置办送达代为处置通知书给查封法院和项目业主,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处置:

  (一)在不转移产权的前提下,由业主复工续建。

  (二)项目业主提供其他财产进行担保的,依法解除对项目的查封。

  (三)人民法院尽快审结并执行,以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代理中心应当向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接受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海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