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发展计划委、经委、公安局、监察局、工商局、卫生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泉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泉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六部(委、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等三部(局)《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和省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卫生厅、安监局等九厅(委、局)《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省环保局、公安厅、卫生厅《福建省“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闽环保控[2004]29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治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市整治违法企业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陈唤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陈碧云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叶舒扬 (市发展计划委副主任)

  李世杰 (市经委副主任)

  杨建平 (市公安局副局长)

  洪新育 (市监察局副局长)

  郑建辉 (市司法局副局长)

  林聪顺 (市卫生局副局长)

  邹怀辉 (市工商局副局长)

  林榕加 (市环保局副局长)

  戴天圣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林榕加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委、局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各县(市、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精干人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开展整治违法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各县(市、区、管委会)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应于5月23日前报市环保清理整顿行动办公室。

  二、整治的重点和范围

  在巩固2003年清理整顿专项环保行动成果和对2003年严查行动查处的违法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落实的基础上,扩大整治范围,集中治理污水、废气和其他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1、违法使用放射源的行为。特别是涉源单位不申领许可证、不办理申报登记手续,以及闲置或丢失废放射源的违法行为。

  2、违法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特别是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制度,违法处置医疗废物,以及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的违法行为。

  3、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畜禽养殖污染,以及群众反映强烈、多次集体举报、来信来访反映、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

  4、排污单位偷排、漏排污染物和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以及依法关闭、停业治理或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特别是上级有关部门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历年严查行动查处的违法企业污染反弹,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不正常运行问题。

  5、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产业政策,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类污染隐患问题;钢铁、水泥、炼焦和铁合金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以及地方公路、矿山开发中的突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6、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三、具体要求

  1、对放射源安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未办理申报登记和许可证手续的,限期补办手续;对闲置放射源的,强制收贮;对丢失的放射源,立案追缴。对申报登记中拒报或谎报、拒不执行整改或逾期不补办许可证、阻挠废放射源收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2、对医疗垃圾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贮存、转运、处置,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垃圾,或将医疗垃圾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的,暂扣或吊销执业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收集、贮存、转运、处置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对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地方各级政府要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全面清理,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分年度计划,进行集中整治,切实加以解决,并将处理情况向群众反馈。

  4、对排污单位(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污染治理和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依法严肃处罚。其中,对在历年严查行动中查处现又污染反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对因不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水处理厂,依法严肃处理;对禁建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标排污的,依法限期治理,逾期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关闭或搬迁;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① 要把去年打击不法排污企业专项环保行动列出的103家重点督查企业继续作为今年的重点督查企业。同时要结合两江流域综合整治,把两江流域“零点行动计划”列出的238家重点工业污染源也作为今年的重点督查企业。

  ② 要规范污染集控区管理,对工业区特别是污染集控区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工业区、污染集控区是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否配套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是否出现偷排、漏排、超标及超总量排污现象;同时要检查区内企业是否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晋江市要加强对东海垵工业区、可慕制革集控区、东石电镀小区的监控;石狮市要加强对大堡、伍堡、锦尚工业区的监控;南安市要加强对仑苍电镀集控区的监控;丰泽区要加强对东海电镀中心的监控;泉港区要加强对泉港污染集控区“三同时”建设和管理。

  ③ 要抓好行业性、流域性、区域性的污染整治工作。晋江市要在8月底前完成可慕制革集控区的污染整治,并实行专业化运营,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南安要抓紧完成丰州后田沟水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南安、晋江要抓紧大盈溪安平桥周边、梅溪、九十九溪的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安溪要开展官桥、龙门石材业的整治;南安要深入开展石井、水头石材业的整治,要切实整出实效来。今年还要对重污染的漂染、再生造纸业进行综合整治,漂染、再生造纸企业排放的污水必须经物化、生化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5、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擅自动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对环保设施没有建成,以及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已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

  6、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逾期未淘汰的,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继续打击非法电镀企业,要坚决查处、依法取缔小电镀等“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要做到露头就打常抓不懈,取信于民。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7、对基层政府制定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对地方政府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予以公开处理。

  8、对危险化学品污染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和分布及排污情况。对存在污染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部门分工

  整治环保专项行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环保、计划、经贸、公安、监察、工商、司法、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行动顺利开展。对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涉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部门处理;对干扰环境执法、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取缔、关闭的企业,要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取缔、关闭决定。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

  (一)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牵头做好行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行动开展情况。

  1、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企业,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并拆除其生产设施。

  3、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提请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4、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漏排和弄虚作假的排污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

  5、对放射源、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畜禽养殖污染、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和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1、组织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列出应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名单。

  2、对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新建污染严重项目,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3、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查处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问题,依法关闭、停业治理和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国家明令关闭的各类非法生产的小企业死灰复燃的行为。

  4、对结构性污染突出的地区,要提请当地政府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限期关停并转小型污染严重企业,扶持优势企业发展,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三)卫生部门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负责对涉及放射源的单位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进行检查。

  1、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机构内处置工作,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依法予以处理。

  2、对涉及放射源的单位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检查,并做好现有放射源(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许可登记资料汇总和移交。

  3、对医疗机构所属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的检查,并做好医疗机构实验室类环境污染情况调查表的填报。

  4、负责组织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监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实施。

  (四)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涉及放射源的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凡因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行动中清查不力、整顿不到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对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规定的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予以依法取缔。提供经核准登记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名单,协助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排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情况。

  (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和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安全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八)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要结合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克服一些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现象熟视无睹的麻痹思想。

  五、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2、加大典型案件查处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逐一进行梳理,对重点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污染问题。要将查处的典型案件上报市整治违法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3、强化舆论宣传。各级环保部门要开通并公布环保热线电话。各地整治违法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要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公布环保行动进展情况和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环保意识,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建立专项行动报告制度。行动期间,各县(市、区、管委会)每周一要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整治违法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5、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研究政府工作和干部任期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切实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并针对当地存在的突出结构性污染问题,制订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分年度实施,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建立与完善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公众监督机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群众来信来访制度等。

  6、加强日常环境执法监管。要坚持以人为本,集中力量坚决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违法现象,着眼于使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从日常执法工作做起,做到“天天行动”,长抓不懈、持之以恒、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环保问题和污染纠纷。

  六、时间安排(4月下旬~11月)

  1、准备动员阶段(5月底前)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市、区、管委会)应于5月30日前向市整治违法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上报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2、自查自纠阶段(5月中旬~6月中旬)

  各县(市、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完成调查摸底,并于6月10日前将重点挂牌督办名单、应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名单以及停产治理的企业名单报送市整治违法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6月15日前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

  3、全面整治阶段(6月下旬~9月中旬)

  6月下旬~7月上旬,各县(市、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将县(市、区、管委会)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基层政府“土政策”清理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市整治违法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

  7月中旬~7月下旬,市环保局、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公安局、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开展清理整顿环保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检查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管委会)根据市督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并做好迎接国家、省督查组检查的准备。

  7月下旬~9月中旬,迎接国家、省督查组检查,并根据国家、省督查组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4、总结提高阶段(9月下旬~11月)

  各县(市、区、管委会)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组织一次“回头看”,巩固成果。市直有关部门将适时组织进行督查,防止污染反弹。各县(市、区、管委会)行动工作总结于10月15日前报市整治违法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