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委、市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宁波电业局《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生产企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生产企业的意见(市经委、市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宁波电业局)

  我市“地条钢”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在市、县 (市)、区两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市个别地区由于利益驱动等因素,“地条钢”生产又死灰复燃,甚至出现了用“地条钢”生产建筑螺纹钢的严重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地条钢”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有效打击“地条钢”生产,彻底铲除违规生产“地条钢”的温床,切实有效整治建材市场,维护国家产业政策,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03]256号)、《浙江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条钢”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建整办[200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打击“地条钢”生产企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暂停新批项目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产业政策的监督实施工作,必须严格控制审批以废钢为原料的冶炼及加工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制止钢铁等行业盲目投资的意见,在整顿期间暂停新批以废钢为原料的冶炼及加工项目。

  二、重新登记清理凡以废钢为原料的、通过感应炉熔化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生产和加工企业,都要重新予以登记,并根据浙建整办[2003]4号文件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由市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作出限期整改或依法取缔的决定。自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登记的一律以“地条钢”生产企业论处。

  三、“地条钢”生产企业认定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认定为“地条钢”生产企业:

  (一)单一感应炉熔化生产“地条钢”坯料及开口锭的企业;

  (二)以“地条钢”坯料为原料的单一小轧钢厂;

  (三)感应炉生产“地条钢”的铸造企业;

  (四)10吨及以下小电炉炼钢企业;

  (五)使用“地条钢”坯料轧制钢材被第二次查处的轧钢企业;

  (六)使用“地条钢”坯料轧制钢材再加工被第二次查处的金属制品生产企业。

  四、限期整改经核定要整改的企业,由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规办)向企业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在整改期间,电力管理部门停止其生产用电,工商、环保暂扣其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经贸、质监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跟踪服务。整改结束经市经委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电力管理部门恢复供电,工商、环保部门发还其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到期经验收不合格的,则按“地条钢”生产企业论处。

  五、依法予以查处经认定属“地条钢”生产企业的,则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予以取缔。质监部门负责对“地条钢”生产行为的查处;环保部门负责查处其违反环保法规行为,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按照相关部门提供的认定意见依法责令其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停止供电;市整规办负责督查。

  六、与电量分配挂钩在专项整治期间,经认定属“地条钢”生产企业的,各地一律不得供电。经查处的“地条钢”生产企业,经市经委轻工建材行业办核准后,由市三电办公室按查处企业变压器容量数(属转供电则按转供电变压器容量计)1:1的比例,核减该企业所在地当月电力负荷指标。各地在5月底前自行查处的、或经查处的企业已确认关停的,则不再扣减相应的电力负荷指标。

  七、加大处罚力度各地要建立“地条钢”生产企业黑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地条钢”企业提供生产场地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加强行政监察要加强对政府机关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地条钢”生产企业提供帮助支持或默许、听之任之等行为的行政监察,构成违纪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