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划龙舟作为一种群众性体育竞技活动,蕴含着深厚的文化内涵,深受广大群众喜爱。为了进一步弘扬传统文化,增强人民体质,丰富群众生活,市政府发布了第75号令,对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进行管理、规范,以确保民间划龙舟活动的安全、健康、文明、有序开展。但自4月份以来,我市鹿城、瓯海、龙湾和平阳等地相继出现了无序新建龙舟、向企业强行集资摊派、搞封建迷信活动等现象,并擅自举行划龙舟活动造成划手溺水身亡的事件。根据《温州市区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民间划龙舟活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凡有开展划龙舟活动的地方,各级政府以及村(居)委会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协调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和管理措施,层层签订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切实把各项管理措施和安全责任落实到每艘龙舟和每个人;体育、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综合管理和技术指导,共同做好民间划龙舟活动的管理工作。继续禁划的地方要积极采取措施,组建强有力的工作队伍,加强龙舟禁划管理。

  二、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积极倡导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活动,大力提倡勤俭节约、移风易俗,破除封建迷信,引导群众正确对待划龙舟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将划龙舟组织者的责任、划龙舟活动的有关申报程序、以及明令禁止的事项作为宣传重点,增强龙舟活动组织者和参与人员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自觉接受管理的意识,引导民间划龙舟活动合法有序进行。

  三、制定安全预案。各级政府要制定划龙舟活动安全预案,建立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并督促各项安全防范保卫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一旦出现治安、安全等问题,确保得到及时处置。

  四、组织专项检查。各地要组织力量立即进行专项检查,对每艘龙舟进行统一编号并建立档案,严格检查每艘龙舟的适航状况和救生器材配备情况,严禁破旧、渗漏的龙舟下水,严禁往年有矛盾纠纷记录的龙舟下水;要认真勘察龙舟经过的桥梁等河道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沿途有危桥的要设立警示标志并落实专人看管,并预先排查沿途观舟河岸的安全隐患;要逐项检查划龙舟活动的各个环节,督促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落实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划龙舟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好各个关口,如责任人资格、活动时间、活动范围、活动内容、参与人数、经费来源、安全保卫措施、有无历史纠葛、龙舟停放地点等,只有具备各项条件、符合要求并与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举行划龙舟活动。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划龙舟的路线和区域进行合理划分,避免龙舟相斗现象的发生,严禁未签订安全责任书擅自进行龙舟竞渡,严禁跨区域进行划龙舟活动。要明确规定辖区内龙舟下水活动的具体时间,严禁在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正式施行之前及高考、中考期间举行划龙舟活动。要严格控制龙舟数量,原则上每个行政村只允许一艘龙舟下水,已有可以下水的龙舟的村不许再建造新龙舟。

  六、加强现场管理。各级政府、村(居)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所有划手必须穿救生衣,严禁酒后、不熟悉水性者和未成年人下水划龙舟,每艘龙舟要安排1-2名村干部上船管理。除必备的划龙舟器械和救生器材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带进龙舟。在活动现场,救生、医疗、公安人员要安排到位,确保能及时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在端午期间,要组织力量对重点水域、重点地段进行不定期地巡查,并在县域交界河道上设立监督卡点,监督制止跨辖区划龙舟活动。

  七、严厉打击非法活动。坚决打击借划龙舟活动进行各种摊派和变相敛财、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安定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有不法行为或擅自组织划龙舟的,立即取消龙舟下水活动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违规行为的查处措施,并建立逐级汇报制度,设立举报热线电话,受理群众、企业的举报投诉,及时掌握划龙舟活动的情况。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