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八日

宁波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4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电视电话会议和5月11日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当前我市的经济形势总体发展势头良好,但是近几年来经济增长主要依靠固定资产投资拉动的特征十分明显,由此带来的水、电、土地等要素制约情况也在逐渐加剧,全市粗放型经济增长格局未得到有效改观。必须清醒认识到,长此以往,这种经济增长方式是难以持续的。因此,我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对于清理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这次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是:一是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清理工作。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把工作着力点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二是要严格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清理。主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开展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三是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对技术含量低、明显超出市场需求、不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特别是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严重的项目,要坚决压下来。对技术含量高、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项目,需要加强的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薄弱领域的项目,要继续给予支持。四是清理工作原则上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进行。市管工业技改项目、城建项目、交通项目和市级重点工程项目以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房地产项目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负责清理。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内容以及分工

  (一)清理范围

  除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外的所有在建、拟建项目。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正在受理且尚未开工的项目,或者政府部门已批准立项、可研、初设、开工报告等但尚未实施的项目。

  重点清理:一是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二是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

  (二)清理内容

  要对在建、拟建项目逐个审核,具体依照国办发[2004]38号文件中九方面标准: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4.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5.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6.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7.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8.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第二、第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9.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清理工作分工

  市计委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以及物流园区项目情况的汇总填报,项目自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市经委负责市级工业技改项目情况的汇总填报,项目自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市建委负责老三区房地产项目和市管城建项目情况的汇总填报,项目自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市交通局负责市管交通项目情况的汇总填报,项目自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市重点办负责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情况的汇总填报,项目自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负责本地所有建设项目情况的汇总填报,项目自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清理工作的处理原则

  (一)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在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二)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限期整改。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一律取消立项,严禁擅自开工建设。

  对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年内原则上不再开工新项目。个别调整优化结构的重大项目,确需今年开工的,须报国家批准。

  (四)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项目,要在落实好项目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建设进度。

  四、清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与职能分工

  为切实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主要职责:领导并全面负责清理工作;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并布置工作任务;审查并决定清理意见;协调处理特别重大事项。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委。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清理的综合性工作,包括工作方案草拟,清理表格下达,项目基本情况及自查意见汇总,协调并安排各部门的审查任务,组织相关抽查督察工作,汇总各部门初审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并起草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自查报告交市领导小组讨论。

  市计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宁波银监局应成立相应工作小组,承担相应检查工作,具体职责分工为:

  市计委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并对全市基本建设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各地和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及附件提出初审意见。

  市经委负责对全市工业技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各地和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及附件提出初审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从土地管理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各地和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及附件提出初审意见。

  市环保局负责从环境保护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各地和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及附件提出初审意见。

  宁波银监局负责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规定方面对清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并负责落实对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的检查,对各地和各部门的自查报告及附件提出初审意见。

  市监察局、市规划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根据本部门职能参与项目审查和督察。

  各部门联系方式:

  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87186897

  联系人:翁逸群

  市计委 电话:87186897

  联系人:朱勤奋

  市经委 电话:87186414

  联系人:周瑞英

  市国土资源局

  电话:87328888-617

  联系人:吴迅锋

  电话:87328888-519

  联系人:任林苗

  市环保局  电话:87130017

  联系人:吕唤春

  宁波银监局 电话:87978020

  联系人:崔宇杰

  五、清理工作步骤

  (一)动员及任务下达阶段(5月15日前)

  成立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各工作小组,确定并下达清理工作任务,召开市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会议。

  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组建相应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各地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确定联络员名单,并于5月14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阶段(5月底前完成)

  5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和市经委、市建委、市交通局按要求(见附件)完成自查工作报告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查工作报告应由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式15份(并附电子文档)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5月底,召开市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会上将着重对自查中发现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特别是对问题严重的项目要提前组织联合检查,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审查督察阶段(6月15日前完成)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以及市各有关部门的自查报告及附件,按职能分工分送市计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宁波银监局进行审查,必要时对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或组成工作组对项目进行联合检查。

  市计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宁波银监局按职能分工对自查报告及附件提出初审意见反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部门初审意见后,提出清理项目的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四)清理整改总结阶段(6月25日前完成)。

  市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布置整改任务。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自查报告,经市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为规范今后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市计委起草我市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的工作措施,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六、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清理工作,如实上报清理结果,防止出现地方、行业保护主义。特别要妥善处理好项目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预案,做好善后工作。对弄虚作假、有意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将暂停审批该地方或部门的项目、暂停安排补助资金、暂停建设用地审批。

  (二)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清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重大问题要向市领导小组报告。

  (三)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做好此次清理工作,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政策尺度,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注意保护好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和市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挂帅,组成得力班子,制定周密方案,严格自查。对于由于领导不力造成影响全市清理工作大局的,对因工作原因造成停止或暂停建设后出现新的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地区和部门的领导责任。

  附件:关于报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查工作报告的有关要求

  一、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含四区一岛管委会)、市经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在5月底之前,完成在本地区、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自查工作,并上报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自查工作报告。报告分为文字报告和表格两部分。自查工作报告报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委)(一式15份),并随文送数据软盘1张。

  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宁波银监局要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自查情况进行审查,并在6月15日前将审查工作报告及表格报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随文送数据软盘1张。

  二、文字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要求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本地区、本部门建设项目的总体情况。

  1.所有在建、拟建项目的总体情况。包括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情况,以及分行业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情况等内容,其中,对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所有项目的总体情况要分析原因。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对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情况,要予以说明并进行深入分析。

  3.对投资清理限额以下项目清理的总体情况和分析。

  (三)项目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情况。

  1.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市府办公厅通知确定的清理内容和标准,按行业分别说明符合清理内容及标准的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情况,以及不符合清理内容及标准的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情况。同时,对不符合清理内容及标准的项目,要对具体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2.项目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市府办通知要求,按照停止建设、暂停建设和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符合要求四类分别说明有关情况。包括项目个数、总投资规模、分行业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理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

  (四)在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投资宏观调控各项政策方面,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三、表格填报的具体要求

  文字报告要附两张表,一是行业汇总表,汇总表要按照行业填报。二是各个行业的项目表,项目表要每个行业填报一张表,按照项目逐项填报。填报的范围是,重点清理的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和清理的其他项目中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另外,涉密项目要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填报。以上附表要使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软件。

  (一)软件下载网页:http://www.sdpc.gov.cnhttp://www.ndrc.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主页)。

  (二)软件包括以下主要功能

  项目录入,可逐个项目录入软件中要求的有关内容;也可批量录入同类项目,然后对不同内容逐个进行修改。

  项目制表。将有关项目录入形成最终结果后,用项目报表功能可直接生成两张EXCEL表,一是汇总表,二是项目表。

  数据导入和导出。数据导入可方便大家将录入任务分解到若干县市或不同的计算机;数据导出可将本地区、本部门的最终数据,导出到随文件上报的软盘。

  (三)技术支持电话:国家发改委010-68501403,市计委:87186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