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根据《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县(区)政府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县(区)应成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设有办公室。按照谁所有(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长为直接责任人,对县(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扑救全面负责。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对所挂钩县(区)森林防火工作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森林防火法规,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不留死角、盲区。在重点防火期和高火险期,适时发布戒严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按照《江西省专业森林消防队建队方案》,县(区)应建立一支20-30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固定的营房和训练场所,按照标准配备扑火装备,定期组织训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与毗邻地区签订护林联防公约,制定和检查生物防火林带建设规划落实情况,在林区主要道路两侧及林缘山边开辟防火线。组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到林区巡逻检查,抓好野外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条 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有无线、有线通讯设施,按规定配齐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高火险天气和重要节假日。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长离开辖区应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请假。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制订本辖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森林火灾发生后,县(区)领导、森林防火指挥长应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指挥扑救,同时将火场情况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严禁动员老弱病残、孕妇、未成年人扑救森林火灾。在扑救森林火灾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指挥者必须对林火的发展蔓延做出正确的预测和判断,对火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有充分的应急准备,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当好市委、市政府参谋,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县(区)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凡工作不力,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查核实,由市政府对该县(区)通报批评,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一)森林防火经费未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与所属单位未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责任制未落实到人,森林防火重点期未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未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未按标准储备和购置扑火物质的(按抚森防指发[2001]4号文件标准,储备扑火物资按1:1比例);

  (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未制订本辖(区)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的。高火险期,未下发森林防火通告,禁止野外用火的;

  (三)未按规划建造生物防火林带或在林区主要道路两侧及林缘山边未开辟防火线,在进入林区主要道口和林区道口未树立永久性防火警示牌和自然村未张贴宣传标语;

  (四)火场信息与指挥部信息联络不畅通的,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森林防火责任书目标的;

  (五)对野外火源管理不力,擅自炼山造林、炼山搞生产作业,引发火情热点、森林火灾的;

  (六)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未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指导、协助、督促挂钩县(区)森林防火工作,挂钩县(区)发生森林火灾后,接到通知未及时赶往挂点县(区)协助、组织扑救的。

  第十条 在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查核实,市人民政府对县(区)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火灾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发生森林火灾未及时组织扑救而贻误扑火时机,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

  (二)未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发生森林火灾后,组织老弱病残、孕妇、未成年人上山扑火的;

  (三)森林防火指挥部未安排专人值班或值班离岗,高火险天气对林区和火灾多发区未组织巡逻队进行火警巡查工作的;

  (四)发生一起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达1500亩以上或过火时间超过20小时的;

  (五)发生森林火灾,不服从指挥或处置指挥不当,有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森林火灾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森林火灾越过行政区域界限的毗邻双方各算一起森林火灾。双方接到火灾报告后,不及时到火场组织扑救,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和抚森防火指发[2003]10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到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并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严禁森林公安干警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有案不查,隐报案情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办案人员的责任,直至清退。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对森林火灾案件及肇事者要从严、从快予以惩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