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河道管理和河道采砂的治理力度,河道管理工作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当前部分河段乱建、乱挖、滥采、乱弃等问题较为突出,造成河床改变,河势不稳,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河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对河道的影响很大,必须依法依规办事,必须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要求,以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通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栏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等项目(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方案必须按有关规定首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否则,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或建设。

按照审批权限,嘉陵江属省管河道,其涉河建设项目由县(区)、市水行政机关初审后再转报省水利厅审批;白龙江、青江河、南河、东河属市管河道,其涉河建设项目由县(区)水行政机关初审后报市水利农机局审批;县管河道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由县、区水行政机关审批。市、县水利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严禁越权审批,严禁枉法审批。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河道的日常监管工作。因渎职造成在河道内乱建项目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规范河道砂石(金)开采

河道的砂石(金)资源是河道的组成部分。在河道内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航道的,须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办理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砂、采金活动。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

河道砂石(金)资源管理要逐步向资本管理转变,要进一步规范以招投标办法取得采矿权的管理。对需以招投标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必须依据《招投标法》第九条、《拍卖法》第八条、《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省管河道由县(区)水行政部门提出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市水利农机局初审后报省水利厅批准;市管河道由县区水行政机关初审后报市水利农机局批准;县区管理的河道由各县区水行政机关审批。要根据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开发利用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对河道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性,依法择优确定砂石(金)资源采矿权中标人,做到依法、规范、有序、有偿。

拍卖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凡取得砂石(金)开采权的业主,在进场之前要有防洪预案、施工作业方案和弃堆平整方案,必须按照采砂许可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向河道管理机关交纳河道清障保证金,并按“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对其形成的弃堆进行整复,在生产作业中必须接受河道主管机关的管理,接受当地乡镇政府和群众的监督。

三、加强领导,切实加大治理整顿力度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把河道管理纳入防汛责任制,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防汛、水利、安全监督、交通、国土和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河道整治领导小组,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制定和完善防洪规划及河道采砂(金)规划,在汛前要对所辖河道(包括省管、市管河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无序采砂取金,废石料阻塞河道,造成河势改变、行洪断面减小,严重威胁附近百姓的土地、房屋和生命安全的各类现象和行为要严肃查处,限期整改,妥善解决好河道清障、土地复耕、土地损毁等问题,保障度汛安全。对不按规定清障的单位或个人要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严肃处理;对有法不依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凡在省管、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按规定报批进行拍卖的,按《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和《拍卖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已拍卖的河段但未在河道主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业主单位必须限期补报手续,并向河道主管机关补交河道清障保证金,出现防洪隐患的,必须责令业主限期整改,确保行洪安全。

严肃河道管理收费纪律,凡未在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一律不准收费。

各县区对当前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按要求狠抓落实。各地有关涉及河道管理的文件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即行废止,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