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管理局《关于住宅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住宅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市房产管理局 2004年4月18日)

  我市在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中,由于有的单位和开发商建房、卖房的行为不规范,手续资料不全,致使部分职工和居民购房后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从而损害了群众利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妥善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关于“对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有住房出售和权属登记发证的,由各地制定政策,明确界限,妥善处理”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象范围

  ㈠1997年5月30日以前,凡购买了单位或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已在渝水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户可统一到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报,审核换证。

  ㈡2003年12月31日以前,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或未发证的房改房,经单位同意和市房改机构审查后,方可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㈢1998年12月31日以前,在国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含私人建房、合作建房、开发企业建设的商品房和还建房等),因建房手续不全的,依法补办手续后,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㈣凡属于违法违规用地,违法违规建设和开发的,必须按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市府通字[2003]2号)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二、所需材料

  ㈠市国土资源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㈡市建设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质量安全认定书》或房屋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证明;

  ㈢售房单位和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

  ㈣房改房应出具单位同意和房改机构审批材料。

  以上所需材料,由建房单位到有关部门补齐有关手续后,到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发证手续。

  三、具体要求

  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应实行联动机制,对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住宅房屋权属登记发证的,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特事特办、各负其责的原则,督促建房单位补办有关手续和交纳建房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