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常德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

常德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提高电子政务工程投资的效益,保证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维护电子政务工程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和中央、省驻常行政事业单位电子政务工程的规划、立项、评审、政府采购、监理、验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用于政务信息化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资源、信息应用等工程,包括纵向网络、网站、内部局域网、数据库、各类应用平台及系统。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化办)是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和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市公安、国安、保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单位必须按市信息化办的统一要求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

  第五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市信息化办要牵头组织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相关专家(如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等)对其技术建设方案进行论证与评估,软件系统应重点评审。每次评审从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

  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信息化办负责召集与日常管理,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拟建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资金中按规定列支。

  第六条 市信息化办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向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市信息化办审查同意的建设方案实施。因业务改变确需修改的,须报市信息化办批准。

  第七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电子政务重点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由市信息化办归口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八条 本市电子政务工程承建、监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与建设有关的设备、软件、材料,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涉及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电子政务工程,经市信息化办、市公安局、市保密局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直接发包。涉及空间地理数据资源特许经营的电子政务工程,可由市信息化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评标或直接发包。

  第九条 承建本市电子政务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具有信息产业、公安、国安、保密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计算机系统集成商或电信运营商在参加本市电子政务工程商务投标前,必须携带相关资质证书文件到市信息化办备案。凡不具备承建资格的,一律不得参与商务投标活动。

  第十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中标建设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合同,或者将中标合同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但承建单位可将中标合同的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有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

  本市重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从事电子政务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要具备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相应资质,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要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要先于建设单位介入,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始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初步对电子政务工程验收后,必须向市信息化办提出正式验收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批准建设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受训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信息安全测评报告和软件测评报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信息化办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验收工作。通过验收的电子政务工程可以投入正式运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