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河池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河池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地方教育附加是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征的,是法律所规定征收的教育税费。为规范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其中,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计征的部分,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及管理由各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初由市审计局、市教育局内审人员,对上年度市本级的教育附加和使用情况实行全面审计,并把审计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认真抓好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确保依法足额征收。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文明确征收的教育附加项目有:

  (一)凡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工资性收入的1%征收。对工资性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予以免征。

  第五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市直各单位代收的教育附加每半年交一次,当年征收,当年12月底结清。中直、区直、市直企事业单位交纳的教育附加一律交到市财政局专户,由财政局专户全额转入国库。

  地方教育附加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按不高于实际代征缴入国库的1——3%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计提和拨付,纳入地方预算管理。具体比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市本级代征手续费按3%提取给代征单位。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计划,报政府主管教育的领导批准。有关部门和领导要注意了解并掌握当年征收到位的金额情况,增加对教育附加使用的透明度。

  第九条 教育附加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义务教育阶段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及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支出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支出”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征收单位违反本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用款单位克扣、挪用、贪污教育附加和教育附加费的,由上级或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区)相应成立教育附加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把手挂帅,分管财政和教育的党政领导具体负责,同级的财政、教育、税务等部门一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教育部门,该机构每年要编制本级的征收计划,把应征额下达到下级单位和有关部门,并检查督促,定期通报征收进度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