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扶贫贷款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严格管理制度,确保信贷扶贫资金在扶贫开发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根据中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扶贫贷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

  扶贫开发是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大事,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信贷扶贫是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国家安排我市扶贫贷款数量占到扶贫资金总量的70%以上。加强扶贫贷款管理,切实用好这块资金,对搞好扶贫开发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86年以来,全市共投放扶贫贷款10.65亿元,其中小额到户贷款5.52亿元,扶持30.29万贫困户发展种养业项目;加工业项目贷款5.12亿元,扶持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企业1767个。这笔资金的投放使用,对加快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市自然灾害频繁,返贫现象严重,部分项目不能按期达产达效,加之,在我们的工作中存在重贷轻管、重放轻收等不良现象,致使大量到逾期扶贫贷款不能按期回收。据统计,截止2003年底,全市到逾期扶贫贷款4.03亿元,其中到户贷款3.02亿元,涉及16.6万户;加工业项目贷款1.01亿元,涉及321个加工企业。这些贷款的拖欠,不仅造成农业银行信贷扶贫资金恶性循环,而且严重制约了新时期全市扶贫开发任务的完成。按照国家新的扶贫政策,信贷扶贫资金由指令性计划调整为指导性计划,资金由农业银行内部筹集,过去已投放的到逾期扶贫贷款收不回,新安排的扶贫贷款计划无法落实。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扶贫贷款管理工作,把到逾期扶贫贷款的清理回收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保证信贷扶贫工作的良性循环,保证新时期扶贫开发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扶贫贷款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把扶贫贷款的投放回收任务列为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把任务分解到乡、村、户,把投放回收任务落实到人。加强乡镇扶贫机构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大对信贷扶贫的宣传力度,坚决纠正把扶贫贷款当作救济款的错误观念,增强贷户的还贷意识,使信贷扶贫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农业银行要全面强化业务管理,对有贷款投放回收任务的乡镇,要配备专贷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扶贫部门提供到逾期扶贫贷款花名册,并签订委托收贷协议书,明确委托回收贷款的种类、范围、收回时间、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加强回收资金的管理,防止资金流失和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所有回收资金的再投放使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保证继续用于扶贫开发。各级扶贫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农业银行对到逾期扶贫贷款进行全面核查,摸清底子,查实原因,分类排队,造册登记,组织管理好投放回收工作。

  三、健全制度,规范程序

  扶贫贷款是国家为重点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而设立,国家财政给予一定利息补贴,由农业银行承办的,政策性较强的特定贷款。主要用于重点贫困地区,支持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贫贷款的投放使用要坚持到村到户和真扶贫、扶真贫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分配到县区的小额到户资金要发挥当地优势,围绕主导产业开发,按照市场需求、集中连片、形成规模的原则,实行规模化经营,产业化开发。用于企业项目贷款必须是有利于当地群众增产增收或增加县域财政收入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项目,坚决不予扶持。各级扶贫部门和农业银行要严格按照中省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扶贫贷款的管理,保证扶贫贷款“放的出、收的回、有效益”。要严格申报审批程序。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县区安排下达扶贫到户贷款使用计划必须报备市扶贫办、市农行。所有企业项目和自然人非小额信贷必须报市扶贫办、市农行审批,县区不得擅自安排企业项目和自然人非小额贷款。县区扶贫办出据的所有扶贫贷款贴息确认书,必须报经市扶贫办批准同意,否则不予确认,并按照出据金额如数扣除当年或下年扶贫资金。当年所有扶贫贷款的投放必须有扶贫部门当年的立项批复文件,农业银行不得擅自安排投放扶贫贷款,否则贷款贴息不予确认。农业银行要按月向扶贫部门提供扶贫贷款投放进度和回收情况。各级扶贫办也要建立扶贫贷款投放回收台帐,每月10日前各县区要将上月末投放回收情况报市扶贫办、农行。各级扶贫部门要加强对扶贫贷款项目的考察论证工作,严把立项关,到户扶贫贷款必须严格实行资信证管理,落实好贷户联保责任。企业法人贷款要搞好项目的前期调研工作,确保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对项目单位申请的贷款项目,扶贫部门要在30日内完成考察论证工作,对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及时立项。农业银行对扶贫部门立项的项目要及时进行评估,在确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要在60日内向相关部门单位予以答复。各级政府要配合农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到逾期扶贫贷款的回收工作,尤其要加大对企业贷款大户、多次贷款户和到户小额信贷的清收力度。对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归还贷款的“难顽户、钉子户”要依法清收,保证扶贫贷款计划任务的完成。扶贫部门要积极协助农业银行对收贷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将收回的贷款本息送交农业银行。对回收的小额到户贷款,农业银行要依据扶贫部门确定的贷款对象及时予以投放。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已到逾期的所有扶贫贷款一律不准借新还旧,有陈旧贷的贷户不能再安排新的项目贷款。

  四、严格考核,明确奖罚

  市上将在每年年初,对各县区上年扶贫贷款的投放回收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比,考核结果与本年度扶贫资金的分配直接挂钩。对工作搞得好,投放及时回收率高的县区,分配资金予以倾斜;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任务、回收率低的县区,要按比例扣减年度扶贫资金,同时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农业银行要按照收回贷款本金的5%.和利息的5%比例奖励回收工作人员。县区回收的到户资金继续用于该县区的扶贫开发。鉴于加工业项目贷款各县区不平衡的现状,对回收的加工企业贷款,市上统一调配,但要给回收资金量大的县区倾斜,优先安排这些县区的加工业项目,实行多收多贷。对到户贷款投放计划任务不能完成的县区,不再安排加工业项目及其它项目贷款。

  信贷扶贫工作政策性强,面广量大,任务艰巨,各县区要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抓好落实,保证新时期扶贫开发任务顺利完成。各县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订扶贫贷款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办法,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