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现将喀什地区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喀地财综[2004]12号"转发《关于公布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关于公布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计委,各地、州、市财政局、计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社会团体,各大专院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2003年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计委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2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计委批准截至2003年31日的在新疆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 的项目为涉及企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加项目为我区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2003年12月31日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本〈收费为准,凡未列入本〈收费目录〉的收费项目,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2004年1月1日以后,国家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的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计委规定执行。

附件:1、200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取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