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加强放射源管理,规范放射源利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公安厅、卫生厅《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内环发[2004]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公安局、卫生局在全市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了赤峰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地区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一指挥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积极开展清查工作,依法对放射源使用单位进行规范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谎报或非法转移放射源,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二、专项行动的职责分工

  专项行动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环保、公安、卫生部门要紧密配合,统一行动。

  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源申报登记、核查和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对涉源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进行现场检查、对废弃放射源的强制收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汇总放射源数量、种类、分布等情况。

  公安部门负责检查涉源单位的安全保卫情况、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协助环保、卫生部门开展现场执法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对涉源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医用辐射机构的检查,及时将放射源卫生许可有关资料移交环保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完成放射源申报登记工作。

  各涉源单位要积极配合,不得弄虚作假;在用放射源报废不在出售厂家回收范围的,要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按时进行安全处置。

  三、专项行动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此项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04年5月)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搞好人员培训和宣传工作,做好放射源申报登记准备工作,5月底前卫生部门完成向环保部门移交放射源有关资料。

  (二)实施阶段(2004年6月-9月)

  各地区环保部门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发放放射源申报登记材料,建立放射源数据库;各级卫生部门对涉源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评价及人员健康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2004年10月)

  各地区环保、公安部门共同对闲置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收贮,所需处置经费由涉源单位承担。各旗县区将专项行动总结于2004年10月10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日

  赤峰市“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白玉刚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边中悦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宁国涛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钱海青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国联 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

  向闻宾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 义 市公安局副局长

  斯钦德力格尔 市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向闻宾兼任。

  工作人员:田永莉 王凤玉 刘宏超

  联系电话:8358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