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九日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以及省环保局等七厅局通知精神,现结合绍兴实际,就我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这次专项行动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加强部门联合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突出重点,严肃法纪,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责任人,追究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责任,有效遏制污染反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手段,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利益驱动行为,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促进企业建立环境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坚持典型引路,疏堵结合,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定政策,树立典型,引导和激励企业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道路。

  二、范围和重点

  在巩固2003年环保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扩大清理整顿范围,集中治理污水、废气和其他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环保专项行动要与省人大常委会对生态省建设和环保法执法检查、国家环保总局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及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的“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检查结合起来,重点是五个方面: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不正常运行,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乡镇“十五小”企业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

  (三)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执行情况,尤其是水泥、化工、印染等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

  (四)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的政策和规定。

  (五)放射源的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贮存情况。

  三、具体要求

  (一)要将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分年度计划,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

  (二)对1998~2002年审批的建设项目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但至2003年底已建成并投产(或投入试运营)建设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对未经“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复核,对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通报批评,经审批后方能复产。

  (三)对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以下简称涉源单位)进行申报登记;核查、办理放射源安全许可证件;对涉源单位放射源安全状况现场检查;对废弃放射源进行强制收贮。

  (四)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五)全面检查企业排污情况。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责令其作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于在2001、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六)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污水处理厂不能坚持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近几年出台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的重点是降低或取消环保准入门槛的招商引资政策;限制、阻碍环保执法的规定;擅自改变监管主体、违规减免排污费的做法。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环保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为成员单位的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要加强部门间环保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环保部门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分期分批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推诿扯皮。

  (三)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逐一进行梳理,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解决几件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梳理出一批重点问题,上报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并进行挂牌督办。

  (四)公开查处环境违法大案要案。各地将对依法查处的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加大行政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力度,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查处典型案件力度大的地方要通报表彰,对查处不力、污染严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制订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每月公布一次环保行动的进展情况,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一律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要加大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专项行动期间,各县(市、区)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

  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安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