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外市经验,结合实际,现就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

  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推行政策条件准入制度,逐步放宽落户条件,大力引进适用人才,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受能力,本着放宽政策、有序发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一)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我市居民原农业、非农业和地方城镇户口性质分类,实行统一的居民户口管理制度。

  (二)坚持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非农业、地方城镇户口和按户口迁移政策迁入的城镇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三)鼓励本市剩余劳动力就近向城区或小城镇转移。

  (四)对外地高素质人才及来我市投资经商办企业、购建住房的有关人员户口可积极迁入,对外地其他人员要求迁入户口的,进行适当控制,防止城市人口低层次膨胀。

  三、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如其自愿,可准予在城市或小城镇办理落户手续。对公民申请到我市落户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各区县和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审批。

  (一)投资经营落户。

  1.公民在城市投资兴办企业,当年纳税额超过1万元、3年累计超过2万元,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准许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到企业所在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准许其内陆直系亲属到企业所在地落户。连续2年内每年接收10名以上劳动力就业,并能提供稳定工作岗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准许投资人及其直系亲属到企业所在地落户。

  2.在城市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万元,其雇佣的高层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其他职员居住满2年以上,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也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

  (二)购房落户。在我市购买商品住宅,城市房屋建筑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市内公民,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购房地落户。市外公民符合上述条件,实际居住1年以上,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并有合法稳定收入的, 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购房地落户。港澳台和国外人员在我市购房的,可准许其实际居住的内地直系亲属在购房地落户。

  (三)引进人才落户。

  1.被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聘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均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具有大专学历且聘用期满1年,或具有中专学历且聘用期满2年,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也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同时,经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录用或调入的有关人员,应及时为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2.城市各类中高级科技人才和已在城市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到基层乡镇和农村工作的,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其户口既可保留在原城市,也可迁往工作地区,也可以再由工作地区迁回原居住城市。

  3.凡属我市引进的人才,到日照工作而不愿在日照落户的,凭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签发的《山东省外来人才聘用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山东省外来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投靠亲属落户。对到我市投靠亲属落户的,属夫妻投靠的,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年龄限制,但必须是无业未婚子女。

  (五)全面放开县域内户口迁移政策,实现县域内人口迁移自由。公民在县域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居住地落户。虽无合法固定住所,但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合法录用和聘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这些单位引进的人才,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单位所在地落户。

  (六)改革大中专院校户口迁移政策。考取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考入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本人不迁移户口的,到学校所在地办理暂住户口登记,不发《暂住证》。学生毕业落实就业单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证》、《报到证》和《就业协议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认真执行户籍管理政策规定

  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要在实行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同时,完善门楼牌管理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对公民依法登记户口设置各种限制或附加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禁利用办理户口之机超标准、超范围收费。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为公民落户提供便利条件。在户籍制度改革中,对在我市落户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劳动保障、建设、计生、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尽快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措施,保证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本意见自2004年6月1日起试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