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2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