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五月八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加快我市农村教育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教育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农村教育在科教兴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一)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是直接关系我市580多万人民切身利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学习需求的一件大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我市虽然于1996年实现了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和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但达标水平较低,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城乡教育差距大,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不强,如果不加速农村教育的发展,就会拖延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我市“两个率先”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加快农村教育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战略高度,真正把农村教育摆在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的战略地位予以优先发展。

  (二)农村教育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教育面广量大,教育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农村学校作为遍布乡村的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在培养学生的同时,还承担着面向广大农民传播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重要任务。发展农村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及其子女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

  二、抓好“普九”的巩固提高工作

  (一)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普九”的巩固提高工作。县(市)区长是“普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制定“普九”巩固提高的工作规划并认真抓紧实施。要结合中小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加快危房改造进程,加强中小学校舍和初中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以市、县名校为依托,积极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要进一步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已通过自治区中小学实验普及验收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未通过验收的容县、陆川县要在2004年,博白县、兴业县要在2005年前通过自治区的“普实”验收。积极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推进农村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建设,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水平。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课程改革步伐,高质量完成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控制学生辍学工作,县(市)区长、乡镇长对辖区内控辍负总责,教育局长、校长是教育系统内部控辍第一责任人。

  要落实控辍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降低农村中小学生辍学率。要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形成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目标。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督促检查一次辖区的“普九”工作,并把“普九”的巩固提高和控辍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校长政绩的重要指标,与年终考核挂钩,促使全面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

  (二)认真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扶贫关爱项目”和“学校减负项目”。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基本消除现存危房。进一步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根据实际设立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列入每年财政预算,并且要在上级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的中小学教育资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学校危房改造,确保师生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要千方百计加大投入,多渠道筹措经费,力争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我市中小学D级危房校舍的改造问题。

  实施“扶贫关爱项目”。为了巩固“普九”成果,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真正体现农村义务教育办学的政府行为,减轻农民负担,要逐步建立起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中小学助学专项资金,到2007年,争取全市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贴”(免杂费、免书费、补助寄宿制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以及海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各类基金会、“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扶残助学活动”、“城乡少年手拉手活动”等社会公益项目在经常性助学活动中的作用,努力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实施“学校减负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化解农村中小学“普九”教育欠债。要通过审计、评估,清理核实农村中小学教育欠债底数,对确认属于“普九”建设发生的教育欠债,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统筹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等各项财政资金,在化解农村中小学教育欠债时通盘考虑并优先解决。县级政府每年要将化解教育欠债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解决我市“普九”欠债问题。今后,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一律不得再举债搞学校建设,杜绝新债的发生。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三)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积极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是巩固提高“普九”成果的重要措施。要认真制定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扩大办学规模,科学规划布局,努力提高质量”的思路,坚持内涵发展与外延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普及化、优质化为目标,在充分挖掘现有高中潜力的同时,采取初高中剥离、建设示范性高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中等措施,拓展高中教育资源,争取到2007年,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达到8.5万人,万人有高中生达到150人。要坚持数量和质量、规模和效益并重的原则,优化普通高中办学结构。普通高中原则上应设置在城区、城郊和个别经济、文化、交通都比较发达的大镇,各县(市)要逐步撤并一批规模小、效益差、办学水平低的乡镇高中校点,同时增加对城区高中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要继续加强和规范示范高中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我市立项建设尚未通过自治区评估验收的容县高中、北流高中、陆川中学和兴业高中,要在2005年前通过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评估验收。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近两年内新立项和创建3-5所全区示范性高中。力争有1-2所示范性高中进入全国千所示范性高中行列。示范高中要在办学思想、办学方向、学校管理、队伍建设、课程改革、教育科研、办学特色等方面发挥示范指导作用,并挖掘潜力,扩大规模,力争到2007年,全市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规模所占比例达到40%以上。

  县、乡人民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要下大力气办好示范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其骨干、示范作用。乡镇中心小学要把幼儿教育管理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对辖区内的幼儿园(所)统筹规划布局,统筹业务管理。要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及富余的教师资源发展学前 2-3年教育,提高我市学前教育的普及率。要认真贯彻实施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加大推进学前教育课程改革的步伐,不断提高保教质量和办园水平。

  三、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增强教育为“三农”服务的力度

  (一)农村教育教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农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必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紧密联系农村实际,注重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必须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

  (二)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农村中小学的教育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应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前提下,紧密联系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农村小学高年级可适当渗透实用技术教育;初、高中应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充分利用当地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为普通中小学开设以实用技术为主的培训课程,继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

  (三)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每县(市)必须建设好1所达到国家或自治区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促使当地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协调发展。要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在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

  (四)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实行“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的有效载体。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共同合作,统筹城乡职业教育资源。根据农村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工厂、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鼓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和乡、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供少量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具体实施办法按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五)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推进“农科教结合”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定点联系县、参与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让技术成果等方式,积极开发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帮助农村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培养师资。

  (六)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吸引外资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和投资多元化。鼓励龙头企业和农村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职业教育与培训。对办学条件不足、质量不高的薄弱学校,以及闲置的国有资产,经当地政府批准,进行资产评估后可通过保值出让、合作等办法,创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职业学校。

  (七)认真实施“教育兴农金色项目”、“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传播项目”和“县级示范职业学校基地建设项目”。

  实施“教育兴农金色项目”。市、县、乡镇政府要把实施“教育兴农金色项目”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确保项目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将项目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教育、农业、科技、财政及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为农村培养致富骨干。要对原定的计划、目标进一步优化和提高,加大政策、资金的扶持力度,办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扶持一批科技示范村,培养一大批毕业生成为科技示范能手,使大批农民接受先进实用技术和就业技能培训,带动广大农民实现科技致富。通过“星火计划”、科技扶贫、科普计划的实施,加快构建农村科技培训体系和农民科技服务体系。加大对农业技术骨干、基层科技管理干部和广大农民的培训,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农民致富。

  实施“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由农业、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依托劳动力市场、职业与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前业务技能培训。市政府要成立“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指导中心”,统一制定课程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协调就业政策,搞好办学资源配置,按照行业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制度。全市2005年前,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2.5万农村劳动力开展转移就业前的引导培训,对50万正在非农产业和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在岗培训。

  实施“农业先进实用技术传播项目”。由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参与,发挥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农业推广部门、科技团体的技术、信息优势,充分利用农村职业学校、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中小学校师资、设备、基地等条件,配合当地农业现代化项目建设和农业主导产业、区域特色农业的发展,通过培训讲座、技术指导、远程教育等途径,每县每年向各乡镇重点推广3-5个农村先进实用科技项目。从2004年春季期开始,全市中学和小学高年级都要开设以实用技术为重点的课程,每所学校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每年选择1-2项适用的先进农业技术进行培训,帮助每个小学毕业生初步掌握1项先进农业实用技术,成为家庭生产的好帮手;每个初中毕业生掌握2项先进农业实用技术,能独立操作并帮助家庭增收致富;鼓励每个高中毕业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绿色证书”或其他职业资格证书。农村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与涉农企业、农业科研和推广部门合作,广泛吸纳新技术、新品种、新信息,成为当地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新技术和新品种的源头,成为当地中小学校劳动技术教育基地。农村中小学校可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积极开展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成为乡村社区文化教育中心。

  实施“县级示范职业学校基地建设项目”。要整合现有教育资源,重点建设好市、县级骨干示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托一所具备合格办学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建设“示范基地”。要强化基地“育人、试验、示范、推广”的主要职能,积极引进先进农业技术、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现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产业化经营技术等,通过“基地”消化、吸收和集成配套,使基地成为全县新农业技术、新品种基地和源头库,进一步向农村推广应用,以此引导和推动“基地”所在地区现代农业的发展。

  四、实施“城乡帮扶计划”,缩小城区和农村的教育差距

  (一)实施城市帮扶农村中小学项目。继续参加自治区“区内大中城市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按要求派出支教人员参加全区的支教活动。市和各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划向所辖的县和乡镇派出支教队,每期1-2年。市、县(市)区要根据各自实际,组织本市、县(市)区直属的机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支援本市、县(市)区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各级政府、各级各方支教队要努力扩大支教源,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按“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从人力、财力、智力上支援受援地区和学校,为农村的教育事业和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好事。

  (二)实施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服务项目。解决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是关系到我市劳动力素质提高、城镇化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加强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支持,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城市和农村教育协调发展。市、县(市)区要在进一步摸清进城务工子女总数、分布情况、就读情况的基础上,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民办中小学为辅,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流入地政府要制定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对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学校,地方政府要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人数,核定教职工编制,核拨学生公用经费;给予学校一定的办学经费补贴;设立助学专项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实行“两免一补”制度。

  (三)实施城市职业学校面向农村扩招项目。充分发挥城市职业学校办学条件比较好,装备相对齐全,师资教学水平较高的优势,积极推进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职业学校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扩大城市职业学校面向广大农村招生规模。到2007年,中等职业教育面向农村招生和在校生比例均达80%以上。城市职业学校要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并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促进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

  (四)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改革。允许普通初中、高中学生选学职业教育课程;鼓励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的学生兼修普通高中课程并参加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实行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在获得初、高中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绿色证书”;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在考完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全部科目并达到有关标准要求的,可同时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原籍在农村但在城镇就读的学生,列入就读学校所在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允许学生在所读学校参加各类升学考试,其待遇与城镇学生相同。

  五、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强化政府办学行为

  (一)全面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县级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教育、财政、计划、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加强管理。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农村税费改革后,要严格贯彻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办发[2003]212号文件的精神,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除已下达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须按原规定用于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外,其余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的比例应高于65%,其中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部分不得低于10%.同时,不能因此而减少或抵顶正常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拨款。各县(市)区要依法保证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总体水平,并逐年有所增长。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适当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

  (三)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集中管理。县级财政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教职工编制和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凡在编制内聘用的教师均实行同工同酬。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教师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市级不留用,全部补助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教职工工资发放,在年初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要根据财力状况逐年补发。坚决杜绝发生新的欠发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现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予以通报。

  (四)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正常需要。各县级财政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公用经费标准,合理制定并足额核拨当地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年提高。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要全额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支出,不得用于抵顶财政拨款和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剂基金。各县(市)区要一律停止执行中小学收费上调行政调剂资金的做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定和控制进校书籍、报刊,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或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同时,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一)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自治区下发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抓紧落实编制核定工作。在核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边远山区地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特点,保证这些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加强编制管理,必须坚决清理并归还被非教育单位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所在学校脱离关系。鼓励教师到缺编的农村学校任教。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编制制度。要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大力压缩非教学人员,使教职工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实施职业学校参照执行的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二)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发达地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教。教师聘任实行按编制定岗定员、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凡在编制内正式聘用的教师,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教师待遇。市、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指导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要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三)严格掌握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切实扩大民主,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并努力提高社区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促进优秀校长脱颖而出。校长实行任期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

  (四)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努力改善农村地区尤其是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稳定教师队伍。通过教师职务聘任促进城镇教师到农村缺编学校任教,促进骨干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为乡村中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职务和鼓励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创造条件。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加强对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的扶持力度,促进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交流。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各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现有代课教师的计划方案。要在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有计划地逐步清退现有的代课教师。鼓励具备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参加向社会公开招聘录用教师考试,逐步优化中小学教师队伍。

  (六)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学习机会,鼓励教师参加培训和进修,促进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成为推动建立学习型社会和终身学习的示范和向导。市、县要以构建挂靠高等师范院校为技术支撑,以县级教师进修学校为纽带,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相沟通,常规教育与现代远程教育相结合的开放灵活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为农村中小学教师学历提高和继续教育提供支持服务。市、县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师训工作的投入,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中小学教师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和职业道德为重点的全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和学历提高培训。争取到2007年,全市中小学专任教师每人至少接受一次高质量的集中培训,学历都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且全市60%的小学教师具有专科学历,50%的初中教师具有本科学历,15%的高中教师具有研究生学历。进一步抓好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切实提高全体中小学校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富有创新精神,依法治校,以德治校,廉洁自律的农村中小学校长队伍。

  七、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建设,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效益

  (一)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加强农村中小学教育现代化建设要以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为突破口,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项目实施要着力于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提高;要与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与课程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与“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相结合。要抓住实施教育部“西部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工程”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实施的“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示范项目”、自治区“乡镇现代教育信息资源中心工程”等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项目的机遇,利用好中央的支持资金,确保市、县财政配套资金按时到位,争取2007年以前达到国务院提出的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的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玉林市教育信息网络建设,乡镇以上的学校要分类分批接入玉林教育信息网,构建和完善我市现代远程教育网络。进一步加强农村信息教育以及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努力开发和制作符合新课程改革精神、适应本地农村中小学实际需要的教育教学资源和课程资源。尽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促使农村中小学生尽快具备运用信息技术进行学习的能力,同时不断扩大农村学校优质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它们在当地的文化中心和信息传播中心的作用。

  八、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农村教育事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尤其要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倾听广大教师和农民群众的呼声,主动为农村教育办实事;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狠抓农村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

  (二)推进农村教育改革试验,努力探索农村教育改革新路子。各地要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破除束缚农村教育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在农村办学体制、运行机制、教育结构和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市政府要选择若干个县作为改革试验区;各县(市)区要选择1-2个乡镇和若干所学校作为改革试验点。要通过改革试验,推出一批有效服务“三农”的办学新典型;创造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规律、具有农村特色的教育新经验。

  (三)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科教结合”。为形成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农科教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协调有关加强农科教结合的政策措施。

  (四)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查工作。要重点督查“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市政府2002年5月9日印发的《玉林市关于推进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人员编制由市编委统一核定。要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每年度的督查结果要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

  (五)广泛动员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全市有近五万名中小学教师辛勤耕耘在农村教育工作第一线,为我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为农村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特别是长期工作在贫困、边远山区的乡村教师,克服困难,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