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五章 待遇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对《绍兴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才选拔和管理办法》(市委办[1998]5号)进行修改后重新印发。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下统称为“拔尖人才”)及其后备人才是推动科技进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的骨干力量。为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拔尖人才是指在我市各行各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其后备人才是指经过培养能够成为各相关学科学术技术骨干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选拔工作坚持突出贡献,注重实绩,遵循民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拔尖人才及其后备人才的选拔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拔尖人才及其后备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拔尖人才及其后备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深厚的专业知识、较强的业务能力、突出的学术技术成就和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并立志献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第七条 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市级拔尖人才。

  1、主持过两个以上学术、科研课题的研究,研究方向处于学科的发展前沿,或有一项学术和科研成果已推广应用,在省内外于领先地位,得到同行的肯定,在国家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论文3篇以上。

  2、学术造诣高,主持或主要参加国家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奖;为主完成的科研项目2次以上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市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的奖励。为主完成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获得市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

  3、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同行公认,专业技术处于省内先进水平。

  后备人才具备上述条件者可优先推荐为拔尖人才。

  第八条 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后备人才。

  1、在两项获得成功的学术和技术课题研究中起主要骨干作用,并在专业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

  2、为主完成的科研项目两项以上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县(市、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市级农业丰收(推广)二等奖以上的奖励。

  3、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机械、新配方开发中发挥骨干作用,项目实施后,使企业新增利润成绩明显或农副产品质量、产量显著提高。

  4、主要完成的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被市委、市政府采纳,并产生较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专业岗位上取得较好的工作成绩,并获得县(市、区)级或市直系统学科带头人称号。

  6、在其他领域作出较大贡献,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青年学者。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拔尖人才及其后备人才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其申报程序如下:

  1、组织推荐的人选,由组织填写拔尖人才及其后备人才推荐表;学术团体举荐、专家联名推荐、个人自荐的,分别由团体、专家、本人填写推荐表。

  2、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分别对上报的拔尖人才及后备人才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并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3、拔尖人才及其后备人才推荐对象经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分别审议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拔尖人才名单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后备人才名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对拔尖人才及其后备人才的管理要体现管好、管活的原则,重在搞好服务、发挥作用。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为主管理,后备人才由市人事局为主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协助,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分别为主负责指导拔尖人才和后备人才制订三年管理期间的专业技术任期目标。任期目标由拔尖人才或后备人才根据自身专业特长,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总体发展目标提出,力求体现科学性、可行性和阶段性,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上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

  第十二条 建立考核制度。每年对拔尖人才、后备人才任期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发表论文及著作等方面的情况,考核结果归入个人业绩档案。

  考核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1、拔尖人才、后备人才对本人当年的科研、学术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成果、业绩以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书面总结。

  2、拔尖人才、后备人才所在单位对其工作进行评议。

  3、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市直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评议意见进行审议。

  4、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分别对各级各部门的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审定。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管理。

  拔尖人才及其后备人才每三年评选一次。

  拔尖人才及其后备人才三年管理期满后,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下一轮申报:

  1、在管理期内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所取得的成果仍发挥重要作用或其业绩继续保持领先水平。

  后备人才符合拔尖人才选拔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优先申报拔尖人才。

  拔尖人才及其后备人才脱离本专业岗位或调离绍兴市的,中止其相应资格;用欺骗手段取得荣誉或经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十四条 建立宣传教育制度。要宣传拔尖人才及其后备人才的先进事迹,提高他们的社会知名度。要在思想上、政治上关心他们,改善他们的创业环境,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

  第十五条 建立联系服务制度。市委、市政府领导每人联系2名拔尖人才。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经常深入拔尖人才所在单位,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听取他们对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建立报告制度。对拔尖人才的调动、离职、辞职,所在单位应事先征求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对其作出的晋升、奖励、处分等决定,应及时报告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七条 积极为拔尖人才及其后备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对他们所承担的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给予充分信任和大力支持,并切实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在科研项目、经费、设备等方面优先安排,人员配备上尊重本人意见,需配备助手的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拔尖人才及其后备人才在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理论知识及创新能力培训,在参加学术会议、安排业务进修和外出考察等方面,只要专业对口,应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九条 对入选拔尖人才者,每届给予一次性奖励,任期内每人每年发给1000元的科研资料费,经费在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后备人才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量发给科研资料费用。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向拔尖人才及其后备人才倾斜。对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注重水平、实绩和学术造诣,不受学历、资历和指标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优先帮助拔尖人才解决夫妻工作随调、子女入学、住房购置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对拔尖人才发放医疗特诊卡,任期内享受一次健康检查和一次疗休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选拔管理办法》中与该办法有不一致或抵触的,以该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