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安置改革,切实做好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国办发[2004]10号和浙政发[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工作。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要给予一次性免费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补助培训;农村退役士兵列入农民培训计划,参加有关技能培训和文化教育培训。各地应建立培训机构,制订培训计划,完善培训政策,落实培训经费。具体培训实施办法由民政部门会同农办、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制定。

  二、继续坚持退役士兵优先招工录用的原则。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士兵。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优先报名参加统一考试,退役士兵的服役期视作具体社会实践的年限。招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对在部队立功的实行奖励加分,其中立三等功的加3分,获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加5分,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奖励加分。

  三、认真探索城乡一体化的安置路子,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1、鼓励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优先,对从事种、养殖业的,要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2、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回乡当年,所在镇(乡)、街道应按当地农民上年纯收入的50%发给其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每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立三等功的增发500元。所需费用列入县和镇(乡、街道)财政安排,县、镇(乡、街道)两级各负担50%。

  3、加强对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工作,将优秀的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提高市区复员、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其中,复员士官基数为2万元,每服役一年增加1500元;转业士官服役满10年为4万元,以后每服役一年增加5000元。

  五、市区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部队立功的增发安置补助金,其中荣立三等功的增发500元,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增发2000元(多项荣誉按最高一项发给)

  六、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与绍政发[2003]65号文件一并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