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泰城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要求,决定对泰城燃煤炉灶进行专项治理,分期分批予以淘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泰城下列范围内的燃煤炉灶分期、分批淘汰:西至京福高速公路,南至京沪高速公路,东至京沪、泰莱高速公路连接线和芝田河,北至环山路,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分期分批淘汰期限:

  1、2004年9月30日前,淘汰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茶水炉及燃煤饮食服务大灶。

  2、2005年6月30日前,淘汰1吨/小时(0.7兆瓦)以上、4吨/小时(2.8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

  三、各有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规定时限内淘汰燃煤炉灶,逾期未淘汰的,由环保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拒不执行的,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天然气、液化气、集中供暖、供电等清洁能源供应单位要积极为炉灶改造单位搞好服务,保证有关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需要,确保淘汰燃煤炉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市环保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部门负责、单位落实”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专项治理任务落到实处。

  举报电话:8335262(市环保局),8229875(泰山区环保局),8225268(岱岳区环保局),8938266(高新区管委会)。

  泰安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