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2004]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