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浙委办[2003]7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稳定和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1997年以来,我市各地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基本完成了以延长承包期30年为核心内容的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促进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完善,为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奠定了制度基础,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拥护。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土地承包权证尚未发放到农户手中,农民的承包经营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地方土地二轮承包后小调整频繁,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得不到稳定;个别乡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因种种原因尚未开展;一些地方仍保留“两田制”,土地流转不规范,土地整理、征用后承包农户权益受损,农嫁女等特殊群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地方,但农民群众反映强烈,已成为农村信访的热点,如果不妥善处理,将会影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影响农民群众生产积极性,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农村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正确地领会中央和省委的文件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增强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切实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当前稳定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要求和任务总体要求是:全面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妥善处理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做到承包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切实加强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和档案管理,规范承包土地流转、整理和征用行为,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全面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具体任务是:

  (一)未开展二轮土地承包的,必须全面完成。对尚未开展或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村,要认真摸排,分析原因,组织力量,抓紧完成。对已列入国家建设用地规划,但2004年底前未被征用的,也必须承包到户,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全面落实。在落实二轮土地承包中,对村集体原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面积;原未留机动地的,不得再留机动地。

  (二)已经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要做好稳定完善工作。已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地方,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坚持承包期30年不变。3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人口变动而定期调整承包土地,对确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村民)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轮土地承包后实行土地定期小调整的地方,要一律停止小调整,按现有的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原承包合同中有定期小调整条款的,要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等形式取消小调整条款,进一步完善承包合同。对仍保留“两田制”的地方,原则上要做到承包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责任田”流转到期的,必须落实好“四到户”。

  (三)切实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已经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尚未发放到户的,要抓紧全面发放到户。凡按法定程序批准进行调整而导致地块、面积变动的,承包双方应及时变更承包合同,县(市、区)政府应在承包经营权证上作变动登记,确保实际承包面积、四至与承包权证登记内容相一致。凡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应及时收回承包经营权证,并中止承包合同。农户承包经营权证遗失或损毁,应按规定程序予以补发。原核发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继续有效,今后换发、补发等一律使用全国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做好承包合同、权证的档案管理工作。

  (四)妥善解决好“农嫁女(入赘男子”等历史遗留问题。要坚持男女平等,以二轮土地承包方案为基础、户籍关系为依据,妥善落实好农村婚嫁妇女和入赘男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二轮土地承包前未落实承包土地并确有困难的,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机动地、土地整理后新增地、收回的承包地中予以适当解决。承包地不能解决的,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集体经济补偿等办法予以适当解决。在二轮土地承包之后的,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嫁出不减、聚入不补。

  (五)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收益全部归原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六)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权益的保护。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征地程序,全面推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切实保障土地整理中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整理方案应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取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村民)的同意。农户承包地上的青苗、附着物,应参照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列入土地整理成本,由土地整理实施单位承担。土地整理后,应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

  三、切实加强对稳定和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形成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建立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司法、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或农办,负责日常工作。乡镇政府负责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具体实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当好参谋。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监察、财政、司法、妇联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

  (二)认真试点,全面推进。各地要按照“先行试点、分类指导、全面推行、检查验收”的要求,在年内全面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稳定完善工作。市里打算从5月份开始在嵊州市进行试点,各县(市、区)也要抓紧试点,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面上推行。全市二轮土地承包稳定完善工作争取在5月份搞好试点,6月份开始面上推开,9月底前完成,10月至12月,抓好查漏补缺、规范提高、检查验收和总结完善工作。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分片包干,落实责任,真正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户。要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积极、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要总结表扬;对动作迟缓,措施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严重违反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政策,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保障政策,引起大面积土地抛荒,引发农民群体性信访而不予解决的,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