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公文质量,确保公文的规范、高效运转,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

  (一)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请示,如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主要领导要“直接对话”,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如经协商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在上报市政府之前应向市政府分管领导作出汇报,并在请示中载明协商和汇报情况,表明各方意见及依据,提出可行的建议意见。

  (二)凡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面较广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其中需要请示市政府同意的,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可在文内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三)各部门要求市政府减免的各类规费,应先向有关职能部门行文提出,经职能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再报市政府审批。

  二、规范程序,切实提高公文办理质量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送市政府的请示件,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凡同时主送市委、市政府的请示,市政府办公室不收文受理,事后根据市委领导的批办精神再予办理。

  (二)主送市政府的请示应一文一事,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统一收文登记后,按程序办理,不得未经统一登记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和专业处室。

  (三)主送市政府的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报告件市政府不作批复,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领导在决策时作参考。

  (四)行文关系应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受理越级的请示件。

  (五)请示件要按《绍兴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绍政办发[2001]65号)规定的要求制发,标明签发人及其他格式要素,由主要领导签发。

  三、讲求时效,加快公文办理速度

  (一)凡领导交办和上级来文中明确时限的,应按要求完成;特殊情况或急件,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做到事事有回复,件件有着落。

  (二)精减办文环节,提高办文效率,一般请示件在7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内容复杂,需反复协商的,在办文时限内将有关办理情况通过电话等形式先告知来文单位。

  (三)需商请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请示件,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及时反馈,逾期不反馈的,市府办将发出《公文催办单》。

  四、落实责任,建立公文处理退文和通报制度

  (一)政府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政府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各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把公文处理工作列入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从维护政府权威,提高办事效率的高度,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高度,切实负起公文处理的责任。

  (二)为切实规范办文程度,提高办文效率,建立公文处理退文制度和通报制度。今后凡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存在行文关系不当,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文多事,涉及其他部门或县(市、区)职权的事项未经协商、会签,越级请示,“请示”、“报告”、“意见”文种不分,上行文未标明签发人或签发人非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且未说明理由,“请示”、“意见”文种没有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未标注主题词,缺少单位印章等不符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文件,市府办将作退文处理,并予以通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