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河池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3年,我市环保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切实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排污企业,局部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但是,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方式的影响,污染反弹的因素仍然存在,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加强环境执法,遏制环境污染反弹仍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全国、全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加强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突出重点,严肃法纪。以人为本、以民为先,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责任人和追究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责任,有效遏制污染反弹。

  2、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手段,强化对排污企业的监管,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促进企业建立环境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

  3、典型引路,疏堵结合。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定政策,树立典型,引导和激励企业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道路。

  二、范围和重点

  在巩固2003年环保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扩大清理整顿范围,集中治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和其他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1、2003年清理整顿列为各辖区的环境重大案件尚未结案的,继续列为今年整治的对象。

  2、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

  3、刁江、龙江、宝坛河、盘阳河、红水河、大小环江等河流域和酸雨控制区的重点污染行业、各县(市)、区重点污染企业违法排污问题;矿山尾矿库、废水贮存塘、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和“十五小”企业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

  4、建设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问题。造纸、酒精、淀粉、水泥、电石、冶炼、铁合金、建筑等行业违规建设与结构性污染问题,以及地方公路、矿山开发中突出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5、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干扰、阻挠环境执法的“土政策”。

  三、具体要求

  1、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解决情况要向群众反馈。

  2、对本辖区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逐一检查,认真复核,对违法违规的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转移或接收,对违法接收和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5、对矿山尾矿库、废水贮存塘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存在超标排污的,责令整改,并加倍征收排污费;矿山尾矿库、废水贮存塘存在安全、污染隐患的,一律进行整改,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6、对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四、主要措施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治行动责任制

  成立河池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 明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李文纲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索彬云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潘常敏 市环保局副局长

  李莲锋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梁国仙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牙 锋 市经贸委副主任

  李建明 市监察局副局长

  易安辉 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正恒 市司法局副局长

  莫 华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统一组织协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环保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潘常敏兼任,副主任由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赵仕钊同志担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在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级环保部门对构成破坏环境资源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职能,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3、挂牌督办,公开办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逐一进行梳理,确定一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问题作为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并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跟踪各县(市)、区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并定期公布、通报情况。

  4、加强宣传发动,鼓励群众参与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展览等各种形式,加大清理整顿宣传力度。一是要宣传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目标、任务和措施,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专项行动;二是及时曝光查处的违法案件,尤其是大案要案的跟踪报道,通过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威慑作用,同时也接受群众监督。

  5、严格报告制度,加强信息通报

  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报告制度是加强上下协调,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行动期间,各县(市)、区每半个月要向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不得瞒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的进展情况、重点督办问题的进展情况、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环境违法问题的立案和结案情况,以及信息上报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6、建立与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政府工作和干部任期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切实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针对当地存在的突出结构性污染问题,制订调整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的计划和措施,从源头遏制环境污染。

  (2)建立与完善公众监督机制。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青妇代表为环保监督员,形成社会监督机制。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环保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3)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建立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县(市)、区要认真检查落实情况,尚未建立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并实施。

  五、时间安排

  1、准备动员阶段(5月上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有关情况在5月10日前报告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自查自纠阶段(5月中旬至6月中旬)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进行自查自纠,确定环境违法案件,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县(市)、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于6月10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各级重点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面整治阶段(6月中旬至9月上旬)

  6月中旬至7月下旬,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各县(市)、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本县(市)、区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和基层政府“土政策”清理自纠情况于7月10日前报告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处理完毕的,继续加大力度处理。

  9月底,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

  4、总结阶段(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各县(市)、区认真总结环保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组织一次 回头看,防止污染反弹,并于10月10日前,将2004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