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2]003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社区用房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社区用房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社区用房建设总体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要求,立足完善社区功能,坚持统筹规划,多元投资,以点带面,整体推进,高标准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社区用房建设应着眼满足城市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求,适应我市港口风景旅游城市建设标准,与新形势下社区的职能和任务相一致,加大投入,加速建设。全市社区用房建设均应在两年(2004-2005)内达标,2004年完成一半以上,2005年全部达标。

  二、社区用房建设的标准

  社区用房要按“五室、六站、一中心”(社区党支部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办公室、社区群团组织办公室、社区警务室、社区市民学校教室、社区服务站、低保服务站、社会捐助接收站、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计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活动中心)的要求作为公益性的社区服务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已建成居住区和老城区的社区用房最低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新开发的居住区和成片改造的旧城区的社区用房最低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中社区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每个社区还应有一定面积的户外活动场所。

  三、社区用房建设的途径

  新开发的居住区和成片改造的旧城区的社区用房要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和厦委发[2002]003号文件的精神,采取下列途径解决:(1)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居住区、居住小区规划时应会同市民政部门做好社区居委会的设置规划,做到居住区的规划与社区居委会的设置规划同步进行,且布点合理,选址适当,设置集中,以满足社区的使用功能,使周围的居民都能在就近得到服务。(2)以市规划局为主,会同市建设与管理、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制定社区用房设计导则,将社区用房建设标准与要求具体化。(3)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涉及需设置社区用房时,社区用房建设应作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前置条件。(4)房地产开发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落实社区用房建设项目,并随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方案一并报批。⑸社区用房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区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参与。社区用房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商应及时将社区用房移交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交由社区居委会使用。

  已建成居住区和老城区社区用房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应采取多种途径逐一解决。具体办法有:(1)新建、改(扩)建。辖区内有空地新建或有条件改(扩)建的,在符合有关要求的条件下,有关部门予以优先审批。新建社区用房的规划要进行公示,若需调整规划应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2)调剂使用。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合并以及企业改制、外迁腾出或闲置的房屋,优先调剂作为社区用房。具体由所在区政府与其主管部门协调解决。(3)置换用房。现有社区用房分散几处的可采取置换用房的办法解决,具体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与房产所有权人协商解决。(4)购置用房。市、区各有关部门统一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居住区,原规划作为社区用房的房产,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协调,由区政府以成本价购买,移交社区居委会使用。鼓励商品房开发商或其他房屋产权人以建设成本价提供社区用房。购房经费按厦委办发[2002]029号文件执行。(5)“村改居”的社区用房问题。在过渡期内,原村委会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应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由以上各种途径解决的社区用房,各社区居委会不得以出租或作为经营性用房改变用途。采用扩建、改建、购置、置换等方式建设社区用房的经费,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除有明确规定外,由各区政府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解决。

  四、社区用房建设的组织领导

  市社区用房建设工作小组负责社区用房建设的总体协调,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区政府要组织街道对现有的社区用房情况进行调研,摸清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并报市社区办备案。市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协调办理相关问题。市社区用房建设工作小组对各区社区用房建设情况适时组织检查考评。

  200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