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海市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生效后,由于生产渔场面积大幅度减少,我市将有3200多艘渔船1.8万渔民的生产生活面临困难。做好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关系到我市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渔区的社会稳定。为严格遵守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维护国家外交大局,减轻我市沿海渔业的捕捞强度,确保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了做好我市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使我市减船转产转业渔民得到妥善安置,维护渔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坚持渔民自愿、市场运作、地方政府负责的原则,以调整渔业内部结构为重点,通过发展养殖业、水产品加工业及流通业、远洋渔业和休闲渔业,因地制宜建设一批适宜安置转产转业渔民的项目,妥善安置转产转业渔民,保持渔区社会稳定;同时,加强渔政执法,确保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国家外交大局。

  二、目标任务

  根据全国沿海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工作会议精神,及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结合我市渔船及捕捞从业人员的实际,我市减船转产的总体要求:一是个人自愿,政府适当给予资金补助;二是大小渔船都要减,减船的类型主要是按照《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农渔发[2002]8号)已经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的渔船、船主自愿申请减船的渔船。

  根据以上要求,2002-2006年我市减船转产转业的指导性计划为调减大小渔船1125艘,安排转产转业渔民7500人(详见附表:北海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计划表)。

  调减的渔船除部分改造作人工渔礁外,其余将全部拆解、销毁。

  三、资金筹措及使用管理

  (一)资金筹措

  我市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项目资金的筹措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3]116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3]1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操作办法》(桂渔牧发[2003]10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安排如下:

  1、功率在10千瓦以上的渔船,减船补助经费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10:7:3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的配套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2、调减的渔船部分改造做人工渔礁。建设人工渔礁中所需的清污、改造、拖移等费用,功率在10千瓦以上的渔船,按每艘2.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5:3:2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市的配套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按6:4的比例分担。

  3、调减的渔船除人工渔礁外,其余均进行拆除、销毁,所需的拆解、清污、拖移等经费,功率在10千瓦以上的渔船,按每艘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5:3:2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市的配套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4、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过渡性生活补助。功率在10千瓦以上渔船的传统渔民,从传统渔民自船主上交报废渔船之日起,按我市一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由乡镇政府、市公安、水产、财政部门核实传统渔民身份后,给予每人一次性的转产转业过渡性生活补助。补助经费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5:3:2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市的配套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5、传统渔民的转产转业培训经费。功率在10千瓦以上渔船减船后传统渔民的转产转业培训经费,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5:3:2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市的配套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6、转产转业项目经费。中央下达的转产转业项目,配套经费由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按5:3:2的比例予以安排。其中,北海市的配套资金,如果项目下达到县区的,由县区财政负责配套;如果项目下达到市里的,由市本级财政负责配套。

  (二)资金的使用管理

  我市减船转产转业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将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

  1、对减船补助经费和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过渡性生活补助,按照财政支出渠道分别由市财政局和合浦县财政局拨付到市水产局及合浦县水产畜牧局;市水产局根据市辖区水产局上报的经核准的减船汇总表将补助费拨付市辖区水产局,再分别由辖区水产局兑现给减船船主和传统渔民;合浦县水产畜牧局按核准的减船名册将补助费兑现给减船船主和传统渔民。用于渔船拆卸、清污、拖移等补助经费,由市水产局及合浦县水产畜牧局提出用款计划,分别经市财政局和合浦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计划及项目进度拨款。

  转产转业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进度直接拨付到相关项目承担单位。

  2、市及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减船转产转业补助经费要单独核算,并设立专账单独反映,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市财政局、市及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减船转产转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自觉接受审计监督部门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工作程序

  (一)船主填写自愿减船申请

  拟减船的渔船由船主填写自愿减船申请表,并附上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查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所有权持有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属传统渔民的船员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和沿海行政村出具的传统渔民证明,船主所在村委会和镇政府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

  (二)调查核实

  1、合浦县及铁山港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减船船主的自愿减船申请及其所在村委会、镇政府签署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内容主要是所申报的渔船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与渔船的实际情况相符,并对经核实符合减船条件的渔船进行造册汇总,连同自愿减船申请表、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一起报市水产局核准。

  2、海城区及银海区的拟减船渔船的调查核实工作分别由两区水产局会同市渔监渔政部门完成,调查核实的内容主要是所申报的渔船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与渔船的实际情况相符,并对经核实符合减船条件的渔船进行造册汇总,连同自愿减船申请表、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一起报市水产局核准。

  (三)报批

  市水产局对本市各县区申请减船的渔船进行审核的汇总,完全符合减船条件的,行文并附上减船渔船明细表报自治区水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签订协议

  根据批准文件,由减船船主与船籍港所在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减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益、责任和义务;减船船主属传统渔民的,所在镇政府和村委会(或居委会)须作为协议的监证单位,在协议书加盖公章。

  (五)张榜公示

  为了确保渔民减船转产转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签订协议的减船渔船在协议书签订后,由县区水产主管部门在当地渔港码头或村委会张榜公示。

  (六)交船交证

  公示无异议后,按协议要求,减船船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渔船开到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并将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上缴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七)领取补助

  减船船主交船交证后,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渔船报废证明》和《沿海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证》,并办理船主专项补贴领取手续。减船船主和离海船民凭《渔船报废证明》和《沿海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证》以及相关证明,到县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补贴费。

  (八)养殖用海划拨

  凡持有《沿海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证》的传统渔民,由所在的村委会(或经济实体)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同级办事机构)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同级办事机构)统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转产渔民养殖海域。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每户20-30亩的标准,将所属浅海滩涂划拨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划拨给传统渔民所在的村委会(或经济实体),再由村委会(或经济实体)安排给减船转产转业的传统渔民作养殖用海。

  五、时间安排

  (一)第一批减船工作安排

  在2004年2月底前完成,3月初,市领导小组会同上级部门对我市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2004年至2006年各年度减船工作安排

  1、每年9月底前,一县三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各地下一年度减船的初步方案报市水产局;

  2、每年12月底前,市水产局上报全市下一年度减船计划;

  3、每年12月15日以前,完成当年的减船工作;

  4、每年12月20日以前,检查验收当年的减船工作;

  5、每年12月底前,完成当年的年度减船工作总结并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

  渔民转产转业是一项社会性强、困难多、操作难度大的工作,事关渔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渔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地方政府必须加大扶持力度,加强组织协调,积极主动地做好这项工作。市下辖各级地方政府在减船转产转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对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减船转产转业工作负总责;

  2、根据北海市海洋捕捞业渔民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制定本级政府的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转业工作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调减辖区内的海洋捕捞渔船和妥善安置传统渔民。

  3、根据北海市海洋功能区划,组织涉海部门,划定转产转业渔民养殖海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划定的转产转业渔民养殖海域,按养殖用海的审批权限审批发证。

  4、定期或不定期地全面听取所属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实施减船和安置传统渔民就业的情况报告,对当地实施减船和安置传统渔民就业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改正,并每年向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减船转产转业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二)逐级成立工作机构

  为了加强对减船转产转业工作的领导,市及下辖各区要逐级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财政、计划、渔业、工商、边防、海洋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的渔民减船转产转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减船和渔民转产转业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财政、渔业、海洋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各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挥协调全市的减船和渔民转产转业工作。

  (三)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作

  海洋捕捞业渔民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对这项工作统一领导的同时,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目标,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各部门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支持渔民减船转产转业。财政、计划、税务部门要在资金、税收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海洋、工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加大支持力度。渔业、公安边防和外事部门要共同做好对渔民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涉外事件的发生,确保减船转产转业任务的完成。

  (四)落实优惠政策,妥善安置减船转产转业渔民

  渔民是否得到妥善安置是我市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渔民安置工作必须以自力更生为主,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通过多种方式使绝大多数减船渔民真正实现转产转业。

  1、落实减船转产转业工作的各项资金。渔民减船转产转业项目及其基本建设的投资必须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减船转产转业补助金及其发放,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2、引导转产转业渔民从事海水养殖。为了鼓励减船转产转业渔民从事海水养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按每户20-30亩的标准,将所属浅海滩涂划拨给传统渔民所在村委会(或经济实体),由村委会(或经济实体)安排给减船转产转业的传统渔民作养殖用海。

  3、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减船转产转业渔民从事第二、三产业。各级地方政府要通过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方式,吸纳减船转产转业渔民 参加相关的项目建设,全面发展渔区经济,要加强水产品专业市场的建设,发展水产品流通业;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属水产品专业市场建设的,要采取资产置换的方式,将市场门面优先安排给减船转产转业的传统渔民经营。

  4、加大培训力度,为渔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广开就业门路的同时,要积极对转产转业渔民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特别是要为渔民提供养殖技术、病害防治、苗种和市场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5、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广西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五)加强宣传工作

  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对于减轻我市沿海捕捞强度,维持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广大渔民群众的理解和积极配合是做好这面工作基础和前提。各级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对减船转产转业的宣传工作,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等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向渔民群众宣传这项工作的意义,做到渔区干部群众人人了解海洋捕捞业减船转产转业工作的重要性及必要性,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规范地、顺利地完成转产转业任务,全面推进我市渔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附表:2002-2006年北海市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计划表

单 位        

20千瓦以上渔船(艘)

20千瓦以下渔船(艘)

合计(艘)

转产转业渔民人数

海城区

125

100

225

1500

银海区                     

80

140

220

1350

铁山港区

50

140

190

1100

合浦县

120

370

490

3550

合计

375

750

1125

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