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市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依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的有关精神,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并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南宁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现行的0、25元调为0、50元,从2004年5月份水表抄见度起执行。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均应缴纳。

  特此通告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