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市级各部门,省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2003年冬季,我市接收退役士兵3391人,其中应作城镇安置的义务兵789人、转业士官112人。为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3]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针对当前安置工作改革不断深化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深入宣传现行安置政策,促进退役士兵的择业观念转变。把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思想教育的落脚点,引导退役士兵自觉服从改革和当地建设的需要,正确认识和对待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的问题。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服务,尤其要做好个人愿望未能实现、回城镇暂得不到安置和没有合适岗位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思想稳定工作,热情关心他们家庭生活困难等问题。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及时报道完成安置任务好的单位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成功的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今年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很重,城镇总体就业压力增大,退役士兵待分配期延长后的管理教育问题突出。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继续全面推行安置就业、扶持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一)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强化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今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继续坚持以下四条原则:一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城镇退役士兵在本人户口所在县区地域内安置,原则上不跨县区安排。二是均衡负担的原则。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凡驻泸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和隶属关系,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级党政群机关工勤人员岗位和事业单位事业编制有缺额的,应优先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数量;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三是“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各系统(单位)职工(含下岗职工)的退役子女、配偶由所在系统(单位)接收安置;职工所在单位撤销、转制的,其退役子女、配偶由职工原单位所在系统调整安置或由转制后的单位接收安置;职工所在单位已破产或濒临破产以及父母、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其退役子女没有合适岗位的全部自谋职业。四是指令性计划安置的原则。根据省上的文件规定,今年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继续由当地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因此,中央、省属和外地驻泸单位以及市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政府统一下达,县区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县区政府下达,各县区和接收单位必须按计划执行。各级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是指令性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中央、省属、市属和外地驻泸单位要积极支持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因战因公致残的退役士兵(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置。对因裁军等正常情况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其中,对服现役满1年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

  (二)继续深化安置工作改革,加大自谋职业比例,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县区要坚持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扩大自谋职业比例,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无合适工作岗位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服役期满2年的,发给基数的2-4倍补助金;服役期满10年的,发给基数的3-5倍补助金;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发基数的20%补助金。服役期间个人立功的,以上述方法计算补助金数额为准,按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50%、二等功30%、三等功5%的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多次立功的以最高等级一次为准。二、三等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按在乡伤残军人标准发给抚恤金。

  有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如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应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照川府发[1999]38号文件规定:少接1名安置任务按4万元的标准缴纳有偿转移费。有偿转移费的收缴,市属以上单位交市财政,县区属单位交县区财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需经费从收取的有偿转移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负责解决。有条件的县区可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可按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社会化方式筹措,但不得向城市特困群体、离退休人员和农民筹集,以保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和待安期间生活补助及时足额发放。

  (三)落实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与县区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后,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9个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精神,认真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的证明办理落户,其配偶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代缴社会保险,代办有关证卡等劳动保障事务委托代理服务;其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对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各接收安置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实行试用期。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确保退役士兵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延续。按政策安置的退役士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风险抵押金、集资费和入股集资费等附加费,非本人原因,两年内不得辞退或安排下岗。退役士兵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月起,由接收安置单位发给工资。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利用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和当地财政预算经费,发挥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的作用,采取举办培训班、培训会等多种形式,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门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求职登记,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三、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培养、开发和使用力度,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各部门、各单位在农村招工招干时,应优先推荐、录用退役士兵;要选拔素质较好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并有针对性地培养、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基层政权和组织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他们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的要积极支持,并提供优惠政策。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县区政府要拨出专项经费切实帮助解决。

  四、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依法安置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要成立以党政领导牵头,纪检、监察、民政、人事、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组成的安置工作督查小组,定期对用人单位完成安置任务情况进行督查。对无故拖延、拒绝接收或不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冻结该部门和单位的人员调动,企业取消经营方面的优惠政策,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对个别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违反纪律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城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档案中缺《应征公民批准书》或《士兵入伍登记表》、从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转业士官未集中交接或接到省军安办《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属个人原因在2004年6月底前未报到的,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不发给待安期间生活补助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取消安置资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确保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