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同业公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标价签监制管理工作,根据《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标价签监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标价签监制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监制原则。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标价签或价目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具有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标价签的也应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办理监制。未经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二)开放有序原则。经营者按照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布的标价签规格、式样、内容,符合标价签规定要求,在本经营场所内使用,可自行选择印刷企业印制。

  经营者有特定要求,与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布的标价签规格、式样、内容等方面有所增减的,应送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认定。经认定后,经营者可自行选择印刷企业印制。

  放宽承印标价签企业的准入条件,凡具有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均可印制标价签。印刷企业印制普通标价签进入市场销售的,应由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实施监制。

  放开标价签销售价格,鼓励市场竞争。印刷企业和经营企业销售的标价签应做到质优价廉、保本微利。

  (三)优质服务的原则。在实施标价签的监制中,任何单位不得收取费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确保标价签统一、规范。

  二、普通标价签的监制

  普通标价签的监制实行公布格式的方法。

  杭州市区普通标价签分为“两式”标价签和“打折”、“降价”标价签。“两式”标价签即:明码实价标价签和明码协商价标价签:“打折”、“降价”标价签为条形签,主要内容为“折扣率”、“现价”、“降价原因”,与明码实价标价签配套使用。

  经营者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市物价局向社会公布的标价签的格式要求,可自行印制标价签在本经营场所内使用,但不得对外销售。印刷企业印制的普通标价签进入市场销售的,应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办理监制。

  三、特制标价签的监制

  (一)凡经营者使用的标价签(包括各商场超市使用的盘标标价签)有特定要求,经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监制后,可自行选择印刷企业印制。

  (二)经营者使用的特制标价签经监制后,不得在标价签监制内容以外出现不规范的标价用语,不得出现使人误解的、或无从比较、无依据的价格内容。

  (三)为提高城市品位,支持行业自律,需要使用行业统一标价签的,由行业组织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办理监制后,可自行选择印刷企业印制。

  四、监制章的使用

  经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监制的特制标价签和进入市场销售的普通标价签必须加印“监制章”。未经监制的标价签,不得擅自加印“监制章”。

  五、执行时间与适用范围

  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在杭州市区(萧山、余杭区除外)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