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市政府决定废止2001年4月21日市政府以肇府[2001]13号文发布的《肇庆市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公布日期:2004-04-26施行日期:2004-04-2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肇府[2004]21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4-26
施行日期 2004-04-26
发布部门 肇庆市人民政府
正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市政府决定废止2001年4月21日市政府以肇府[2001]13号文发布的《肇庆市城镇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