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局、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总店在厦门市辖区内的连锁经营企业符合财税宇(1997)97号文第一条 规定条 件的,按以下办法执行:

  1.由企业报市国税局,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审批(审批件同时抄送市地税局)后,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2.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对其征收的各项有关税费,除按规定应缴中央级国库外,其余均缴人市级国库。

  3.由于实行上述办法而影响各级财政利益问题,由市财政局统一处理。

  二、连锁经营企业有分店在厦门市辖区内,但缴税地点(总店)不在厦门市辖区内的,由市国税局向市财政局报送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以便市财政局向上级财政结算厦门应分成的收入。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1997年11月12日财税字[1997]97号)

  厦门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