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企业: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中央、省、市相关政策的陆续颁布,市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明政[1999]文275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前企业改革的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规定》中第一部分“关于产权重组”的内容予以废止,同时作出如下调整:

  一、落实好企业产权交易进场管理工作。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对2004年2月1日之后发生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除同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批准的定向交易的经济行为外,都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二、支持对国有企业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层及技术骨干参与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对拟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连续两年销售、利润保持10%以上增长幅度或经审计、评估后国有资产比帐面值增值20%以上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同级政府批准,给予有意参与竞价购买的原企业经营管理层及技术骨干10%的转让价款优惠,对经营业绩特别显著的经营者,可另行研究。对利润和国有资产增幅特别显著的企业,可适当提高转让价款的优惠比例。

  三、加大改制企业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力度。全市所有进行改制和深化改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改制后仍为国有控股的企业),原则上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

  四、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大力推进社区平台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3]16号文件精神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