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4号)精神,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金川区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

(一)市区征税范围。根据《甘肃省金昌市城市总体规划说明书》(原金昌市建委1984年制定),确定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南至龙首山;北至尾矿坝以北一公里处;东至金川河及金川公司沙石场东界;西至西干渠。

(二)市区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为了便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金昌市市区土地定级估价报告》(原金昌市土地管理局1996年制定),将市区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适用省政府规定的四级税额。其中:一级地包括:昌华里、金声里、昌荣里、金汇里、金阳里、金谷里,年适用税额为1.5元/平方米。二级地包括:金都里、金水里、金建里、金芝里、龙首里,年适用税额为1.3元/平方米。三级地包括:昌泰里、昌文里、宝星里、宝晶里、宝林里、宝运里、龙川里、龙门里、金凤里,年适用税额为1元/平方米。除上述土地以外,市区其他土地均为四级地,年适用税额为0.7元/平方米。

(三)建制镇的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额。

1、双湾镇的征税范围:以镇政府为中心,方圆3公里以内,年适用税额为0.4元/平方米。

2、宁远镇的征税范围:由于宁远堡镇政府搬至市区,凡宁远堡镇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在市区范围的,一律按照市区土地等级确定适用税额;原宁远堡镇政府方圆1公里以内,年适用税额为0.4元/平方米。

二、永昌县适用税额

永昌县城关镇、河西堡镇年适用税额为0.6元/平方米;

永昌县工业示范区年适用税额为0.5元/平方米;

朱王堡镇、新城子镇、水源镇、东寨镇年适用税额为0.4元/平方米。

三、执行时间

以上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金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表(略)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