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的督办工作力度,提高工作效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办公室跟踪督办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本意见,进一步加强本部门、本单位的督办工作,建立健全督办工作制度,配合市府办公室抓好各项工作的督办和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办公室跟踪督办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市政府办公室的跟踪督办职能,提高跟踪督办工作的质量,结合办公室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跟踪督办工作内容

  (一)市政府决策事项,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文件决定的事项。

  (二)市政府主要考核目标。

  (三)省政府决定由我市落实的事项。

  (四)市政府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

  (五)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上报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的请示事项。

  (六)市人大议案、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提出的事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市长约见会议上提出的事项和通过其他方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七)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八)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办公室转来要求办理的事项。

  (九)投诉事项:

  1、政府为企业加强服务平台事项。

  2、群众来信反映的事项。

  3、市长专线反映的事项。

  (十)其他需要跟踪督办的事项。

  二、跟踪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

  各责任科室负责对本科室工作职责范围内的跟踪督办事项进行立项。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负责跟踪督办的事项,由牵头科室负责立项。立项形式按工作实际需要操作,可在文件上加盖“跟踪督办件”印章以区别于其他正常办理的文件。各科室的来文登记可视作立项记录。

  (二)下达任务:

  各责任科室负责按照领导的批示意见(或指示精神),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以《关于×××的督办通知》或《文件处理表》、电话通知等形式,向责任单位下达工作任务,明确跟踪督办事项的内容、责任单位、责任人、工作要求、完成时限、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三)跟踪落实:

  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及时掌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工作措施,按期完成任务。要主动深入责任单位调查研究,协助责任单位协调解决跟踪督办事项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四)反馈汇报:

  反馈汇报可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口头或书面向分管或交办领导汇报。对已办结的跟踪督办事项,要及时将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向分管或交办领导汇报;对完成时间较长的跟踪督办事项,要及时进行阶段性小结或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向分管或交办领导汇报。

  各责任科室可根据跟踪督办工作的实际,不定期编发《督查通报》(《督查通报》由督办科负责统一登记、编号),以形成上下齐抓督办、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提高跟踪督办工作质量。

  三、跟踪督办工作责任

  (一)市政府决策事项,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文件决定的事项:

  1、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长碰头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督办科负责跟踪督办。

  2、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和市政府文件决定的事项由对口分工联系的业务科室负责跟踪督办。

  责任科室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1个月,对议决事项的实施或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或编发《督查通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完成情况的通报,由督办科负责编发。

  (二)市政府主要考核目标:

  由督办科负责跟踪督办,每2个月对各责任单位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并编发《督查通报》。

  (三)省政府决定由我市落实的事项:

  根据事项的具体内容,由对口分工联系的业务科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四)市政府向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

  根据事项的具体内容,由对口分工联系的业务科室提出立项督办意见报分管的办公室领导和市领导审批后确认立项,并负责跟踪督办。

  如公开承诺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由督办科牵头跟踪督办。

  原则上从市政府公开承诺之日起1个月,由责任单位将实施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汇报,以后每月书面汇报一次,直至承诺事项兑现。

  (五)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上报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的请示事项:

  由对口分工联系的业务科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跟踪。责任科室要在每季度结束前10个工作日内,将上报请示件的办理情况综合后交督办科汇总;督办科汇总后拟发通报。

  (六)市人大议案、建议和市政协提案提出的事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市长约见会议上提出的事项和通过其他方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由建议提案科负责跟踪督办和反馈。

  (七)市政府领导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按照领导批示内容或交办意见要求,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跟踪督办。责任科室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批办或交办的领导书面汇报落实情况。

  (八)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办公室转来要求办理的事项:

  根据事项的具体内容,由对口分工联系的业务科室负责跟踪督办。责任科室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综合后交秘书科;由秘书科汇总或根据要求做好反馈工作。

  (九)投诉事项:

  1、政府为企业加强服务平台事项。

  按《印发政府为企业加强服务平台工作细则的通知》(江府办函[2004]46号)的规定,根据事项的具体内容,分别由督办科、综合一科、综合二科、综合三科、综合四科跟踪督办。办理情况由督办科汇总向有关领导汇报。

  2、群众来信。

  由信访局负责跟踪督办。

  3、市长专线反映的事项。

  按《印发市长专线电话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江府办[2003]97号)的规定,分别由有关科室跟踪督办。

  (十)其他需要跟踪督办的事项:

  根据事项的具体内容,分别由有关科室跟踪督办。

  上述跟踪督办的具体事项,列入办属各科室的日常工作范围。办属承办科室的承办人为工作责任人,科长为跟踪督办责任人,分管的办公室领导为跟踪督办责任领导。各工作责任人、跟踪督办责任人、跟踪督办责任领导要高度重视跟踪督办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各项跟踪督办工作任务。

  挂靠单位的跟踪督办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凡不及时将跟踪督办事项转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或不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完成工作任务,造成跟踪督办事项不落实,经查核属跟踪督办责任的,按照ISO管理的有关规定,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