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城市信用社经营管理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日

  许昌市城市信用社经营管理监管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许昌市城市信用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信社)的管理,保护城信社、股东、存款人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信社健康、稳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责任,加强监管,规范运作

  (一)城信社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符合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三权”分离,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建立能够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建立完备的抵贷资产登记、处理和备案制度。对重组前的抵贷资产,从2004年起,在四年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对重组后新发生的抵贷资产,原则上当年发生当年处理完毕,最迟可延期到下年处理完毕。

  (三)城信社重组后所发生贷款的本息回收率在97%以上。城信社应当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发放贷款,对违反《贷款通则》规定,所发放贷款形成逾期的,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四)按照银监部门的规定,对不良贷款实行不良贷款率和不良贷款额“双降”考核办法。

  (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各项投资行为,对违法、违规对外投资按有关法规处理。

  (六)业务管理工作出现失误,造成被骗贷、骗贴、骗取的,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追回。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对抵贷资产的处理,必须经过有拍卖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拍卖。自行处理,造成变现值低于抵贷额的,由有关责任人承担50%的损失。

  (八)市人行、银监分局、财政局(国资局)、审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及监察局等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及时纠正城信社的违法违规行为;城信社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活动,而有关部门在发现后未制止、未反映或未处理的,市政府将直接或建议其上级领导部门追究部门有关人员的失职失察责任。

  (九)城信社必须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按时向财政、审计、人行、银监分局、税务等部门上报有关财务报告及会计报表,并接受审计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所开展的一年一度的全面审计工作。

  (十)成立许昌市城市信用社监管领导协调机构。由市财政局(国资局)、银监分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听取城信社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为城信社的稳定、健康、协调发展出谋献策,为城信社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十一)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等规定,确定对城信社实行费用总额或费用率控制;呆账准备的提取,呆账损失的处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一次性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每年元月20日前报送会计报告和财务计划;由财政部门委托有审计金融企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查,3月底前,市财政局对其年度会计报告和财务计划进行审核批复;在财政机关批准的年度费用支出总额或费用率、资产购建规模内列支财务事项。不履行申报手续或超计划列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指标。财政部门出现监管不力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责任。

  (十二)完善对城信社的考核机制,制定城信社考核与奖惩办法。

  (十三)市委、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所出台对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城信社。

  二、目标管理

  (一)2004至2007年净利润考核目标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年递增10%;

  (二)资本充足、资产安全和流动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

  (三)法人治理结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规范、有效;

  (四)严格执行财税、金融、行政等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

  (五)完成贷款本息回收、不良贷款率控制及抵贷资产处理目标。

  三、偿债办法

  建立化解原城市信用社风险中央专项兑付借款2.8亿元偿还机制。设立原城信社偿债专户,专户设在市财政局国库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归还贷款本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应享有的城信社股利分红收入;城信社所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等。

  四、市财政局、城信社根据有关法规及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五、本办法由许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许昌市城市信用社考核与奖惩办法

  许昌市城市信用社考核与奖惩办法

  每年第一季度,市政府组织许昌市城市信用社监管领导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对城信社执行有关法规、政策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具体办法是:

  一、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内容:资本充足状况(15分)、资产安全状况(20分)、管理状况(35分)、盈利状况(20分)和流动性状况(10分)五个方面;以各项基本分为限扣分,不规定奖励上限,细化为基本分(100分)和附加分(某项奖励分×某项基本分占总基本分的比例)。

  二、分项目计分办法:

  (一)资本充足状况(15分):以资本充足率为考核目标,达到8%得15分,每下降1%扣2分。

  (二)资产安全状况(20分):不良贷款比例及余额完成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的,得20分;比例每下降1个百分点,或余额减少100万元,奖1分,比例每上升1个百分点,或余额增加100万元,扣1分;最大10户贷款余额比同期上升扣5分,下降不扣分。

  (三)管理状况(35分):以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风险控制,财税金融等法规执行状况以及处理有效资产和抵贷资产五个方面为考核目标。

  1、法人治理结构(10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决策、经营和监督机构人员配备齐全,三权实行有效分离,有完备的股东大会及三个机构议事规则,执行效果明显,得10分;以上四项考核目标有一项不合格,扣2.5分,扣完为止。

  2、内部控制(5分):机构健全,制度健全,运作规范,信息交流畅通,执行效果明显,得5分;以上五项考核目标有一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3、风险机制(5分):机构健全,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执行效果显著,得5分;以上四项考核目标有一项不合格,扣1.2分,三项都不合格,不得分。

  4、财税、金融等法规执行状况(10分):以有关规定为准进行考核。凡存在较严重的违法违规事项,或受到较严重的违法违规通报、处罚的,不得分。

  5、处理有效资产和抵贷资产(5分):登记、处理和备案制度健全,处理程序合法、合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处理目标;以上三项考核目标有一项不合格,扣1.5分,三项都不合格,不得分。

  (四)盈利状况(20分):完成考核目标任务得20分,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每增长10%奖1分。

  (五)流动性状况(10分):以流动性比率(5分)和存贷款比率(5分)为考核目标,流动性比率达到25%以上得5分,达不到不得分;存贷款比率不超过75%得5分,超过不得分。

  三、等级评定标准:不合格(60分以下)、基本合格(61至70分)、合格(71至90分)、优秀(91分以上)。

  四、奖惩办法:根据此办法对城信社进行考核。出现一次不合格,提出严重警告一次,限期予以整改;出现一次基本合格,提出警告一次,限期予以整改;考核优秀,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