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北海市海洋功能区划》(下称《区划》)已于2003年12月16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现就组织实施《区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洋功能区划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一项制度,是制定海洋资源开发规划的纲领性文件,是政府依法进行海域使用管理及开发利用审批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实施,实现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序开发和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强海域使用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已建海岸、海洋工程项目,要进行调整,并限期搬迁;对违法用海要坚决制止和打击;对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要做好维权工作,保护好合法投资者的权益。

  三、严格审批海域使用项目。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区划》的要求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凡需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的项目,必须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对不符合《区划》和需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而不进行可行性论证的用海项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政府不予审批或上报审批。

  四、积极推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制度,逐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出让国有海域使用权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资源优势,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海域资源。

  五、海域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

  六、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宣传《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北海市海洋功能区划制度,认真执行《区划》,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加强对《区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规行为。

  七、《区划》文本及图册,由北海市海洋局印发,并负责解释。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