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26条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火山口绿色长廊(二期)市政工程(即火山口国家地质公园到南海大道的连接道路)项目的土地征用工作,现将征用秀英区石山镇、长流镇20.0067 公顷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方案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火山口绿色长廊二期市政工程。

二、征用土地位于石山镇、长流镇,征地四至坐标(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用土地三项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水田 1.4820 9.0000 26.7600

旱地 12.5247 9.0000 7.4145

石山地 6.0000 9.0000

(二)青苗补偿标准(元/公顷):水田17400.00;旱地15855.00。

四、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均以货币安置。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特此通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