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丽水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八日

丽水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制
(二○○四年九月八日)

  为进一步做好丽水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难题,特制定市城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机制如下:

  一、市政府成立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理村集体留地项目遗留问题。

  二、市国土局是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政策和补偿标准的制订以及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莲都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区政府成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一位副书记、一位副区长任副组长。建立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负责征地、拆迁、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分管副区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充实办公室力量。加强区国土分局力量,并向工作一线前移。将国土城区直属所人员整合到区国土分局,保留直属所牌子。加强区国土分局班子力量,增配一名副局长。

  四、征地、拆迁、安置实施工作实行备案制。征地、拆迁补偿等由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审核,报市国土局备案。市国土局在受理以后要及时答复,五个工作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

  五、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照“费随事走”的原则,由市国土局全额拨给实施单位。

  六、市国土局对实施工作有异议的问题,先由市国土局与莲都区政府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讨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