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现将《南充市门牌设置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八日

南充市门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门牌的设置、管理,推动城乡地名标准化,更好地使门牌工作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门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牌,是指临街门牌(含非住宅)、楼牌、幢牌、单元牌和城乡住户门牌。

  第四条 门牌的编排、制作、安装和维护管理,由市、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县(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门牌的编排、制作、安装和维护管理,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市民政局负责市辖三区城乡门牌的编排、制作、安装和维护管理,三区民政部门配合。计划、规划、建设、技监、房管、国土、卫生、文化、公安、工商、物价、财政、城管、电信、邮政、水务、供电、天然气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门牌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已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命名的街、路、巷两侧的建筑物、住宅和农村的房屋都必须设置门牌。原已设置的门牌凡不符合标准的或因严重锈蚀、损坏的应及时予以更换。

  第六条 门牌编号要遵循排列有序、好找好记、有利于延伸、便于插号的原则进行:

  1、从每条街道起点向延伸方向编排;

  2、按左单右双编排;

  3、从城市(城镇)中心向城郊编排;

  4、两条街道交汇处使用主要街道门牌号;

  5、一个门洞(面)一个临街门牌号(含非住宅);

  6、临街建筑物空地,按每5米预留一个门牌号,以便增补门牌号;

  7、楼牌、幢牌号按纵深或顺时针方向编排;

  8、单元号从左向右编排,楼与楼之间一律不得连续编排单元号;

  9、住户门牌:一层为1—1、1—2、1—3、……,二层为2—1、2—2、2—3、……十层为10—1、10—2、10—3、……以此类推(如2—1,“2”代表楼层,“1”代表房户号)。亦可以在一个单元之内编通号。在一个城区内只能选择一种编号方法。

  10、市场(商场)内的摊位应编号。

  第七条 农村房屋门牌编号,以村为轴心,以组为单位,一套房屋一个号,按东西或南北顺序编排。

  第八条 门牌规格、材料

  临街一般门牌200mm×300mm

  临街单位或独立院落门牌400mm×600mm

  楼牌500mm×900mm

  幢牌260mm×400mm

  单元牌200mm×330mm

  城乡住户门牌110mm×150mm

  临街一般门牌、临街单位或独立院落门牌、楼牌使用反光材料,幢牌、单元牌、城乡住户门牌使用一般材料。

  第九条 临街的国家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可安装400mm×600mm门牌;其它临街门面(含非住宅)应安装200mm×300mm门牌;在民政部门进行了建筑物名称登记的建筑物(群)应安装楼牌。

  一条街(路、巷)或一个住宅小区的门牌,应安装在“同一个水平线”上。

  第十条 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谁所有、谁承担”的原则,设置门牌所需费用由产权主承担。新开发的商品房、住宅的门牌设置费用由开发商承担。门牌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门牌的日常管理,对损坏、丢失的门牌及时补换,费用由产权主承担。

  第十二条 门牌是国家的法定地名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编排安装门牌号或擅自变更、移动、遮挡;损坏门牌的,要负责赔偿;对私自设置、变更门牌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撤除;对毁坏、盗窃门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门牌设置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