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液化石油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液化石油气瓶普查整治涉及千家万户,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大局,请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宁波市液化石油气瓶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液化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是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当前,我市有气瓶充装单位64家、气瓶350多万只,其中约95%的产权属于用户自有,普遍存在着因产权与管理脱节而产生的安全状况不明、检验率低、事故率高、“流浪”气瓶无人负责等一系列问题。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和强化气瓶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止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令第46号)等法规、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文件精神,决定从2004年4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气瓶普查整治,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新模式。整治工作的目标是全面实现气瓶充装单位拥有气瓶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包装气瓶,气瓶用户租赁使用,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建档登记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

(一)实施气瓶产权改革,将拥有自有产权气瓶的用户气瓶转让给气瓶充装单位,签订气瓶产权转让协议,确立气瓶租赁使用关系。

(二)查清在用液化石油气瓶的数量及安全状况。

(三)做好液化石油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将超过使用寿命或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能继续使用的气瓶予以查封,并作破坏性处理,消除事故隐患。

(四)探索建立液化石油气瓶动态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范围

盛装液化石油气体的自有产权气瓶 (不含车用液化石油气瓶)主要有:YSP-2.0型、YSP-5.0型、YSP-10型、YSP-15型、YSP-50型等。

三、工作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二)《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三)《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技监局[2000]250号);

(五)相关气瓶标准;

(六)《浙江省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审查管理规则》(浙质锅发[2001]501号)。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本次气瓶普查整治是市工业管道、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继续,由市工业管道、气瓶普查整治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县(市)、区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实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气瓶普查整治的具体工作。各地要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力争在2004年8月底基本完成气瓶普查整治工作。

(二)广泛宣传。要采用多种形式并通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重点向气瓶充装单位、经销单位、检验单位和广大用户广泛宣传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建立气瓶安全监督管理新模式的必要性,动员社会各界充分理解,积极支持,推动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部门配合。建立以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用户租赁使用的安全监管新模式,涉及千家万户和方方面面,各级经委、安监、城管、工商、公安、财税、物价等部门要协助、配合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开展,并在相关政策上予以支持。

(四)通力协作。各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和气体经销单位,要通力协作、加强沟通、互相督促,认真做好气瓶产权的转让(托管)和建档、标识等工作。

五、步骤和内容

(一)准备阶段(2004年4月)

1.全面部署。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部署气瓶普查整治工作。

2.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和要求。

3.必要准备。气瓶充装单位应购置必要的喷涂、钢印、计算机等设备,为气瓶的建档、标识、登记和计算机管理做好准备 (充装单位气瓶编号标识原则上为气瓶自编号加单位标志(见附件1、附件2),如要更改已确定的单位标志或添加其它标识,应报市质监局登记备案)。

(二)实施阶段(2004年4至6月)

1.气瓶产权改革。本次气瓶产权改革将通过实行气瓶产权转让来实现,气瓶托管仅为气瓶产权改革的过渡形式。拥有自有产权气瓶的用户在充气时,可自选一家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气瓶转让或托管手续。

气瓶产权转让:用户将气瓶折价转让给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充装单位要与用户签署气瓶租赁协议(明确用户气瓶折价后的租赁使用金,约定用户租赁使用、退瓶和充气等相关服务内容),用户则可向气瓶充装单位租赁使用气瓶,且不必支付其它任何费用。用户的气瓶租赁使用金=气瓶约定原值-(气瓶约定原值-气瓶残值)÷15×使用年限(各类气瓶转让价格见附件3),其租赁使用年限为政府规定的气瓶使用寿命(现为15年)减去转让前已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到期,租赁协议终止,用户可凭租赁协议将气瓶退给气瓶充装单位,并收取气瓶残值。

如用户要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仍要自选一家气瓶充装单位,缴付新气瓶租赁使用金(不高于当年新气瓶市场价),重新签署租赁协议,租赁使用年限为政府规定的气瓶使用寿命。

气瓶托管:用户不愿办理气瓶产权转让的,可将气瓶委托给一家气瓶充装单位管理。托管的气瓶充装单位也要与用户签署托管协议(参照租赁协议),但该气瓶由托管用户专用,不得调换,用户承担4年一次的气瓶定期检验费和气瓶维护费。用户的气瓶托管使用金和使用年限,参照租赁使用金和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到期,托管协议终止,用户可凭托管协议将气瓶退给气瓶充装单位(作报废处理),并收取气瓶残值。

用户有多余气瓶而又不办理产权转让或托管手续的,可自选一家气瓶充装单位协商折价收购。

自2004年6月1日起,各气瓶充装单位只允许充装自有气瓶和用户已办理产权转让或托管手续的气瓶。

2.普查登记。气瓶充装单位要及时清查本单位产权气瓶数量(含自有气瓶、租赁气瓶和托管气瓶),核查气瓶产品合格证、定检报告或气瓶制造、检验钢印标志,摸清气瓶安全状况,并填报《宁波市液化石油气瓶普查摸底情况报表》和《宁波市在用液化石油气瓶普查登记表》(具体见附件4、附件5)等相关内容。在普查登记中,发现超期未检的、虽未超期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检验有效期不清的气瓶,要及时送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检验;确定报废的气瓶,要及时作破坏性处理。

3.建档和计算机管理。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对合格的自有产权气瓶(含托管气瓶)建立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暂用EXCEL电子表格建立)。气瓶档案内容至少包括附件5的内容及气瓶制造、检验、转让和托管等方面的相关内容。

各气瓶充装单位要在2004年6月底前,将《宁波市液化石油气瓶普查摸底情况报表》和《宁波市在用液化石油气瓶普查登记表》(也可用计算机软盘)报市工业管道、气瓶普查整治办公室(市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并抄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验收阶段(2004年7-8月)

各气瓶充装单位在完成气瓶产权转让、托管、建档、标识等各项工作后,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验收。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气瓶充装单位的验收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核查验收,并将验收报告及时上报市质监局。

六、几项具体要求

(一)在气瓶普查整治期间,凡持有合格气瓶(含超期未检)的用户,要求办理产权转让或托管手续的,任何气瓶充装单位不得拒绝。气瓶普查整治结束后,有特殊情况的气瓶用户,要办理产权转让或托管手续的,其租赁或托管使用金由用户与气瓶充装单位另行商议。已转让气瓶产权的用户,因各种原因要终止产权转让关系的,可凭协议退回气瓶,并收取扣除该气瓶年使用金(相当于气瓶年折旧费)后的气瓶使用金余额;办理气瓶托管有用户,因各种原因要终止托管的,可凭协议退回气瓶。

(二)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将气瓶的产权转让、托管、租赁使用、托管使用和液化气充装等服务承诺,公示于所在居民区和转让或托管办理地点,并在实施前将公示内容和协议文本(全市基本统一)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备案。政府鼓励各气瓶充装单位提供比本实施意见更优惠的气瓶租赁使用金和液化石油气充装服务。

(三)各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体包装气瓶,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维护全面负责,并以适当方式对用户进行使用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必须按规定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确保气瓶充装安全。气瓶充装操作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气瓶充装单位只许充装有本单位标识和涂印气瓶编号的自有产权(含托管)的气瓶,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有关规定。

(四)气瓶检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项目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配合送检的气瓶充装单位做好气瓶编号标识。用于更新的瓶阀、瓶阀部件必须是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合格产品。对经检验判废或超过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必须作破坏性报废处理,严禁将报废气瓶翻新或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市质监局将根据气瓶充装单位的申请,按照气瓶充装站资质条件要求和该单位气瓶普查整治完成情况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报请省质监局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责令停业整改。在气瓶普查整治期间,除现有充装单位外不再申报《气瓶充装许可证》。

(六)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和气体经销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我市气瓶普查整治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及时予以协调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市工业管道、气瓶普查整治办公室联系,电话:878764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