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6日日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现代化建设与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三亚的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抓好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交通法律意识。市政府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要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契机,大力开展规范道路交通秩序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教育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全民的整体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学校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广泛宣传规范交通秩序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宣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关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等规范性文件,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体市民应主动学习、熟悉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

二、制定交通规划,适应城市发展要求。市政府及其规划、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要从建设国际热带滨海旅游城市的战略高度出发,通过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制定与城市建设规划相配套的三亚市道路交通发展规划。要对各种交通车辆的市场准入分别实行总量控制,使市区车辆增长的速度与城市发展相适应。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主、干线道的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设施,科学设置停车场、行车线路、警示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要尽快促使并做好火车站、汽车站的搬迁工作,优化城市交通结构,有效疏减中心城区街道的交通压力。

三、严格依法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政府及其交通局和公安交警支队要围绕“压事故、处违章、保畅通”的目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整治工作要注意大街与小巷、城市与乡村的结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正确处理整治与管理、整治与教育、整治与服务的关系,建立长效机制,追求长期效果,达到道路客运秩序明显好转、经营环境明显提高、行业形象明显改观的效果。要严格管理各种机动车辆的户籍准入及其机动车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输驾照。要抓好市场营运管理,对市内出租汽车、定线汽车营运管理要做出科学、明确的规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营运行为。对不依线路运行、不按规定悬挂线路牌、无序营运、乱停乱靠、不进站经营、串线经营、长停长靠、私下转让线路经营权以及坑、宰、甩客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禁止摩托车、货运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非法营运,禁止各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走私套牌机动车、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当前,我市市区内重点着力取缔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非法营运。要坚决取缔走私套牌警用车辆。

四、建立协调机制,发挥整体合力作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观念,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格局开展工作。市政府要明确交通局、公安交警支队的职责和分工,加强其与规划、建设、城管、环保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长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道路交通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付诸实施。市交通局和市公安交警支队要按照各自的职权规定,明确责任,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依法管理,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入法治的轨道。市监察局要加大对道路交通管理单位的执法人员的监察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干扰整治等行为,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交通管理水平。市交通局和市公安交警支队承担着维护我市道路交通秩序的重要职责,两个单位的主要领导负有主要责任,分管领导负有直接责任。要加强各自队伍的教育和管理,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学习以及业务培训,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依法行政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以适应现代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约机制,实行“阳光执法工作”,做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公正透明,文明执法,不徇私情。要提高科学管理技能,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依靠科技进步,振兴交通事业。

六、强化实效监督,促进交通规范管理。市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地方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大监督力度,组织代表视察或检查道路交通工作,切实推动市政府及其交通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好交通管理职责。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中心、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重视群众意见,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并及时反馈有关办理结果;各新闻媒体要对实效监督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大力宣传执法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曝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