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第三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川府函[2002]3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持续发展,满足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十五”期间,我市城镇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90%以上,保留率分别达到80%以上;农村“三类残疾儿童少年”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85%左右,保留率分别达到75%以上。

  (二)进一步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发展格局。“十五”期间,力争把泸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创建为具有示范性、实验性的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设立职业高中班和学前教育康复班,并实行资源共享,办成泸州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和特殊教育师资(含随班就读教师)培训中心,实行市区共管,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扩大泸县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使其独立成校,择址新建;龙马潭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普通中小学开设“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教学班或特殊教育中心,以满足本地区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纳溪区、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继续办好现有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开展“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建立和完善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保障体系。

  (三)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事业,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将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康复纳入我市“十五”期间残疾人康复工作规划,并作为残疾人康复的重要对象。积极支持幼儿教育、聋儿语训、特殊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发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康复、教育活动。

  各县区示范幼儿园要带头招收残疾儿童入园,并给予特殊关爱,实施特殊教育。

  (四)优化整合教育资源,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泸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办职业高中班,进一步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五)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市、县区大中专招生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残疾考生报考普通高校的报名、推荐、录取工作,满足残疾考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驻泸大专院校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考生,减免考试报名费,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学成才。

  二、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办学条件

  (一)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

  “十五”期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不少于5万元,并按高于普通初级中学1倍以上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优先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保证特殊教育正常运转和进一步发展所必需的办学经费。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从2004年起,市、县区残联每年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拿10%用于特殊教育的职业教育、就业培训;民政部门要根据福利彩票的发行情况,尽可能增加投入,用于全市特殊教育事业和资助家庭困难的残疾少年儿童生活;市级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从2004年起至少安排 20万元以上,用于补助新建、改(扩)建特殊教育学校和购置特殊教育学校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启动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培训全市骨干校长、教师等工作。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特殊教育的捐赠,按《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三)建立和完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助学制度。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把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纳入社会救济,每生每月给予生活困难补助费80元,生活补助费由县区政府统筹解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对在普通中小学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给予减免杂费、书本费。卫生部门要对特殊教育学校的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检。

  (四)有计划地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用5年左右时间,继续完善江阳区、纳溪区、合江县、古蔺县、叙永县五所特殊教育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基本达到教育部颁发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的标准。泸县特殊教育学校力争新建成综合性较强、服务范围较宽、质量较好、规模较大的学校。各县区新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应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活动需求。

  (五)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建设进程,带动特殊教育现代化。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实施“危房改造工程”、“校校通工程”项目中,对特殊教育学校予以支持,为学校配备适合特殊教育的教学仪器及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设备,开展计算机及网络教育;为学校提供无障碍设施,配备视力、听力、智力等特殊教育的专用仪器设备和康复设备。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师资素质

  (一)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十五”期间,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特殊教育学校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专任教师进行一次比较系统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对普通学校承担特殊教育和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安排一次比较正规的短期培训。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在职教师参加特殊教育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努力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任职资格合格率达80%以上,随班就读学校的教师专业合格率达60%以上。继续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校长的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对特殊教育的管理水平。

  各县区要将特殊教育师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的特殊教育师资)的培训纳入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中,进行专业培训,着力培养一批中青年特殊教育骨干教师,并把特殊教育知识作为普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力争在“十五”期间形成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优良、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

  各县区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特殊教育学校师资的合理配备,凡特殊教育学校所需新师资必须聘用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优秀学生,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按实际需要配备。各县区教育行政、教研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特殊教育工作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管理和教育教学研究。

  (三)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的生活水平。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待遇的政策措施,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年限累计15年以上,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退休的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的基数。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普通学校在单位内部分配时,应对承担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任务的教师予以岗位补贴。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在评职、晋级、评优等方面予以特殊倾斜。

  四、明确责任,加强领导,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要承担组织、动员“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责任,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泸州市特殊教育第十个五年发展规划》,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好本地区《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十五”实施方案》,促进特殊教育与其它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各县区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特别是农村地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并将其作为普及义务教育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在进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复查评估时,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发展情况作为重点进行复查,并适当加大“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四率”的权重,对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乡镇要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三)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推动特殊教育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计划、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税务和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意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特殊教育的领导,切实将发展特殊教育列入议事日程。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帮助解决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代表政府承担起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职责,牵头组织落实好发展特殊教育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班)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促进特殊教育学校提高办学效益。市、县区财政、计划部门要在经费、基本建设和大型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发展。民政部门要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指导、咨询等服务。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要建立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并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服务。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检测工作。特殊教育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凡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享受税费减免政策。计划生育部门要开展优生优育宣传教育活动,降低残疾儿童出生率。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