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1]64号)精神和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我市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参加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将通过三年时间逐步调整到企业和职工缴费的同比例。

  二、从2004年5月1日起,参加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目前的17%提高到20%,其中帮工个人缴纳8%,由雇主在其每月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

  三、今后调整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幅度和时间,由市劳动保障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