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局各室:

  《湖州市纪委监察局案件主办人员工作责任制》已经委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州市纪委
湖州市监察局
2004年4月15日

  湖州市纪委监察局案件主办人员工作责任制

  为提高本委局办案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案件检查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感,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结合本委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办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政治坚定,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二)熟悉办案业务,能够较好运用党纪政纪有关条规;

  (三)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承办案件;

  (四)具备一定的文字写作水平;

  (五)不存在应予回避的事由。

  二、工作职责

  (一)主办人员对案件调查的整个过程(初步核实到调查终结)负全部责任。

  (二)主办人员负责拟定初步核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主办人员负责拟定立案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案件需要,主办人员有权提出立案、采用“两规”“两指”措施、查询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银行账户或存款等建议。

  (五)主办人员对在查案中发现的其他违纪违法线索可提出进行初步核实的建议。

  (六)主办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时负责写出调查报告。

  (七)主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二十四字”要求办案。

  (八)对所有的案件材料、代拟的正式文书,主办人员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负责,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主协办人员的确定。主协办人员由分管常委与室主任根据线索具体情况会商后确定,并报分管书记同意。协办人员应积极协助主办人员做好工作。

  (二)熟悉情况。主办人员接受调查任务后,应对有关材料和其它有关的情况作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在掌握有关的政策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在方案制定时要有发现意识、查处意识和安全意识。

  (三)初步核实。初步核实方案经分管常委批准后实施,实施后发现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应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写出初步核实报告,呈报立案审批,作进一步调查;无违纪行为或违纪轻微、不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提出初核了结建议(批评教育、预警谈话、谈话诫勉等)。

  (四)审慎运用“两规”“两指”措施。主办人员在初步核实中,发现案情重大,被调查人有可能串供、毁灭证据或外逃等重要情况,且已掌握了确凿的部分违纪事实的情况下,可提出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建议,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五)拟定调查方案。报经立案后,主办人员必须明确调查工作的思路、目标、任务和要求,拟定调查方案,报分管常委批准后实施。

  (六)选准突破口。主办人员在掌握有关证据后,应充分考虑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了解掌握被谈话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体状态,并准备好周密、细致、灵活的谈话提纲。

  (七)讲究方式方法。主办人员应善于做好被谈话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依靠政策和法律的威慑力,灵活运用办案的谋略、方法和技巧。

  (八)把握案件进展情况。主办人员应随时把握案情的发展,要有一定的预见能力,要认真听取其他办案人员的意见,发挥主观能动性。办案中要根据案情的变化,对调查方案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九)审核证据。主办人员要认真审核收集的全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材料,对存在的疑点或含糊不清的证据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十)写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和调查报告。主办人员应写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照有关政策条规,认定错误性质,提出处理建议,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建议恰当。

  (十一)移送审理。案件移送时,主协办人员应拟写案件移送审理报告,报分管常委批准后,连同调查的全部证据材料移送给案件审理室。

  四、工作纪律

  在办案中,主协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一)接受被调查人及其相关人员、单位的宴请或收受钱物的;

  (二)向被调查人及其相关人员或涉嫌违纪的单位私自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或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三)伪造、篡改、隐瞒、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歪曲事实,弄虚作假,徇私枉纪的;

  (四)以逼供、诱供、打骂、侮辱人格等方式和手段取证的;

  (五)违反保密制度,泄露案情,向被调查人及其相关人员通风报信的;

  (六)泄露、扩散有关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内容的;

  (七)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五、监督考核

  (一)本委局对主协办人员查办案件工作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二)主办人员对查办的大要案、复杂疑难案件,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独立办案的基础上,应与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共同商量和探讨(特殊情况除外)。

  (三)主办人员应及时将查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向室主任和分管领导汇报。

  (四)主办人员查办的案件,必须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其案件办理的情况,将作为公务员考核、评比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五)主办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追究相关责任。

  本制度仅适用于本委局办案工作人员,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