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十四日

  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构成极大危害。近年来,我市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不间断地予以严厉打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改头换面的各种非法传销(特别是“拉人头”、“金字塔”、“老鼠会”式的经济诈骗)活动仍在蔓延,为了深入整顿市场秩序,创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和省政府《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通告》 (晋政发(199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再次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统一领导,相互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深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活动。坚决摧毁传销网络,严惩传销头目,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本质及其危害,严厉打击和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二、组织机构

  为搞好这次专项行动,市政府成立专门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专项行动。

  组 长:李协定 副 市 长

  副组长:李俊杰 市政府副秘书长 .

  刘予强 城区人民政府区长

  姬志芳 市工商局局长

  杨保山 市公安局副局长

  谢保国 市经贸委副主任

  贾江洪 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祁岩冰 市民政局局长

  程民生 市人民银行行长

  沈人鹏 市广播电视局局长

  冯 胜 太行报社社长

  王 宽 市工商局副局长

  郭宗泽 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办公室主任:王 宽(兼)

  办公室电话:2024589

  三、明确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日常监管机制和联打联防机制,认真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市场巡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发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苗头、线索或举报及时处理,并依据法律法规予以认定,加大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2003年6月20日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坚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通知》精神,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对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犯罪案件积极开展侦破工作。同时,公安机关还应以管辖区域划分责任,把对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落实到各基层所,防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人民银行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1]80号)文件规定,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传销活动的查处工作。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对涉嫌单位和组织者正常的费用开支和特殊资金需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

  (五)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一般传销人员的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联系,做好传销人员的收容遣返工作。

  (六)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制作专题、公布通告、公开电话、宣传政策、报道动态、公布战果、曝光案例。深刻揭批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和欺骗本质,大造打防传销舆论。

  (七)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加强对本辖区村民(居民)进行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法律知识章传教育,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监管工作,杜绝村(居)民给实施传销活动的不法分子提供场所和租用房屋,一旦发现情况,要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对其严厉惩罚,切实切断其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

  四、措施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不仅具有较大的欺骗性、隐蔽性,而且裹胁群众多,涉及面广,有的甚至对参与人员采取各种精神和暴力控制手段,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建立领导组,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扎实有效地开展好这次专项行动。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既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不推诿、不扯皮,组织专门力量,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又要加强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和整治的合力,坚决打击和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三)把握政策,依法行政。各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等违法行为的打击,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从稳定大局出发,把握好政策,积极做好一般传销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加强与其户口和单位所在地的联系,做好遣送安置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具有闹事苗头的情报信息,及早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要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避免引起社会动荡。

  (五)完善机制,长效监管.制度建设是实现“打传”长效化管理的治本措施,各执法机关要积极创新“打传”模式,积极探索有利于处理突发事件的新机制。同时,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长期坚持下去。做到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巩固打击和整治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