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加快推进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推进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确保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我市关于加快推进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的重要意义实施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是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决策,是符合党和国家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政策,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措施,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行动。加快推进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对于进一步改善我市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增强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树立玉林新形象,全面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我市城市发展步伐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旧城旧村改造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正确决策上来,采取措施,积极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建设,以崭新的面貌迎接南博会和玉博会召开。

  二、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市委、市政府实施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的决策,全市动员,全民参与,以旧城旧村改造项目为载体,坚持以情拆迁和依法拆迁相结合,按照“政府决策,业主负责,市场运作”的工作原则,通过政府推动、部门联动、政策引导、全民参与,认真解决拆迁安置各方面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项目建设。

  三、目标任务当前,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力争用3至5年时间,全部完成州佩小区、东门广场、斯壮商业大厦、解放中路(振业广场)和东明小区等5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2004年力争全部完成5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任务,其中,斯壮商业大厦上半年全部完成工程拆迁安置任务;州佩小区、东门商业广场上半年基本完成一期工程拆迁安置任务;解放中路(振业广场)和东明小区2004年底前全部完成一期工程拆迁安置任务。

  四、优惠政策制订实施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优惠办法(见附件)。

  五、2004年的工作措施(一)各级各部门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力度,千方百计加快我市旧城旧村改造工作进度。

  1、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尤其是建设、规划、国土、市政、房产等职能部门,要深刻领会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旧城旧村改造建设的战略意图,工作上既要积极主动,又要稳妥有序;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合情合理;既要有开创性,又要符合玉林实际,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2、工商、税务、供电、供水、电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在项目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为拆迁安置做好服务。

  3、切实抓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完善、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4、抓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用地落实的服务工作。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要认真研究,主动服务,积极妥善做好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用地和在拆迁安置中涉及历史遗留的农民三产用地等工作。拆迁安置住宅小区建设,要根据各拆迁项目实际需要,由项目业主提出,在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协调解决。

  (二)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努力完成2004年玉林城区5个旧城旧村改造建设任务。

  1、落实拆迁工作辖区政府负责制。由玉州区政府全面负责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的拆迁工作,各项目协调组组长由玉州区领导担任,市直有关部门领导任副组长。玉州区要把旧城旧村改造工作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加速玉林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头等大事来抓紧抓好。

  2、为加强拆迁协调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从市直、玉州区政法部门抽掉一些熟悉情况,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到市“一三五”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明确任务,层层落实。为完成2004年玉林城区5个旧城旧村改造建设任务,各项目协调组与市“一三五”指挥部签订责任状,对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奖励;对不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4、依法按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是政府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依法实施的强制行为,实施强制拆迁之前,各有关部门和各协调组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并严格按有关程序进行,做到依法依规,文明规范,公平公正,确保社会稳定。

  (三)大力加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宣传工作。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会同市“一三五”指挥部和规划、建设等部门,认真组织策划,通过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城市房屋拆迁法规政策和城市规划建设工作,让城市规划建设和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市掀起一个宣传旧城旧村改造,建设玉林美好家园的新高潮,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创造良好的氛围。

  (四)建立定期汇报制度和督查制度。玉州区主要领导、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项目协调组负责人要靠前指挥,亲临现场,多调查研究,多听汇报,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一三五”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对各拆迁项目建设的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予以通报,以促进旧城旧村改造项目顺利推进。

  附:《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优惠办法》为加快推进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切实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以下优惠办法:

  一、被拆迁农户享受的优惠办法在玉林城区旧城旧村改造建设拆迁工作中,部分村民属全拆户,拆迁后经建设、房产、国土部门核实再无其它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及《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被拆迁村民在报建回建住宅时给予优惠。

  第一条 办理土地使用证手续费用减免。被拆迁农户办理新安置的土地使用证,收取以下费用:

  (一)符合一户一宅及占地面积不超过自治区规定标准的,土地使用证书只收工本费。

  (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第二条 办理房屋准建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手续费用减免。被拆迁农户办理易地重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手续,按被拆除建筑面积计算免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服务费,超出建筑面积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规划平面图测绘费、规划技术服务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三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被拆迁农户办理易地重建手续的,按被拆除建筑面积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超出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条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费用减免。拆迁农户易地重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被拆除建筑面积计算免收属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超出建筑面积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质监费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五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发证费用减免。原拆迁房屋有房产证的,办理回建房产证时按被拆除建筑面积免收所有办证费用,超出部分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原拆迁房屋无房产证的,办理回建房产证时,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测绘费、评估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六条 办理房屋附属设施报装费用减免。对水表、电表、广播电视、电话、宽带网等房屋附属设施,被拆迁户拆迁前已安装水表、电表头表和已安装广播电视、电话、宽带网的,相关业务部门只收取迁移费,不再收取初装费;拆迁前与他人共用一个水表、电表头表,或者拆迁前没有安装水表、电表头表,拆迁后申报安装头表的,则按有关规定办理。管线网络还未到被拆迁用户回建地范围的另行计算。

  二、被拆迁居民户(非农户)享受的优惠办法第七条 被拆迁居民户(非农户)住宅被拆迁后,自行购置宅基地回建住宅的,除土地证办证费用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外,其它项目收费参照被拆迁农户享受的优惠政策。

  三、被拆迁户户籍迁移及子女就读的优惠办法第八条 户籍迁移费减免。公安机关、社区管理机构对被拆迁户一律免收户籍迁移费及其他换证费,只收取户口准迁证及户口迁移证的证件工本费用。

  第九条 暂住费减免。公安派出所对被拆迁户暂住本辖区范围内,不收取暂住费,只收取办证工本费用。

  第十条 择校费减免。当地学校对被拆迁户的子女就读不得拒绝,并一律免收择校费。

  四、被拆迁户办理相关费用的减免程序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被拆迁户凭《拆迁协议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费用减免手续。

  五、拆迁人享受的优惠办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暂行办法》、《玉林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征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细则》以及《玉林市关于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规定》的有关精神,拆迁人可享受以下优惠。

  第十二条 旧城旧村项目拆迁完毕后,就地重建工程申报准建手续时,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全免,其他各项报建费用(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减半收取。

  第十三条 拆迁人回建的被拆迁居民住宅小区建设享受经济适用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优惠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新出台的规定有抵触的,以新出台的规定为准;本办法施行前玉林市颁布的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优惠办法的解释权归玉林市建设局。